|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李京華)今年52歲的丁女士與45歲的佟先生簽訂協議,委托佟先生為自己進行炒股,結果丁女士的賬戶由25萬元縮水至8萬元。為此丁女士將佟先生訴上法庭,稱兩人當時簽有保本協議,要求佟先生賠償她17萬元的損失。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雙方所簽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協議,但根據雙方所簽合同,法院判決佟先生賠償丁女士8.5萬余元。
丁女士稱,她經人介紹找到佟先生咨詢基金情況,佟先生說他會炒股票,讓丁女士把錢交給他炒股票,保證半年能翻一番,并承諾保本不成問題。2008年3月丁女士將一張存有25萬元現金的銀行卡交給了佟先生,佟先生于當時在北京某證券公司辦理了購股手續。同年4月,丁女士和佟先生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中約定“雙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資25萬元,為期半年。掙出的利潤給佟先生30%,如果賠了本金,由佟先生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協議還在最后明確約定起止時間為“4月27日起至10月27日”。
后來,丁女士認為佟先生并未認真炒股,信用缺失。于是在雙方約定的協議期滿后,不準備再讓佟先生炒股了。但丁女士賬戶上的錢已經由25萬縮水至8萬元。
佟先生辯稱,自己和丁女士只是口頭協議合作炒股,他從未承諾翻一番,也沒說過能保本。他認可協議上的名字是自己簽的,但是對協議內容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女士提交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為公民間的委托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協議,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法官認為,合同中約定起止時間為4月27日起至10月27日,因此佟先生對3月6日至4月27日間丁女士的本金虧損并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因協議中并未對本金利息進行約定,所以對丁女士要求佟先生給付本金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佟先生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