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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朱宇 北京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20日宣布,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指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QFII所得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各地稅務機關應了解QFII在我國從事投資的情況,及時提供稅收服務,建立稅收管理檔案,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專家介紹,2005年底,經國務院批準,對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于所得稅卻沒有明確規定。一直以來,QFII所得稅問題懸而未決,大多數QFII在所得稅問題上都是先代為扣繳,但也有部分QFII不計算所得稅。
專家表示,國稅總局明確QFII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實際源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實際執行10%的優惠稅率。
國稅總局上述通知還稱,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專家介紹,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我國與世界上9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根據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一般原則,境外企業在我國取得的收入適用我國稅率。因此,國稅總局的上述表述,實際是簡化了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企業的工作,支付企業只需考慮我國稅法預提所得稅即可。
市場人士認為,QFII所得稅涉及的只是利得部分,與營業稅相比數額較小,在我國稅收收入占比中也是微不足道的,QFII不會因此政策而出現大規模撤離現象。明確QFII所得稅制,根本目的不在于增加稅收收入,而是通過稅制的明確,完善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吸引更多退休基金、共同基金等大型海外投資機構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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