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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的組織和監督工作,并表示為進一步規范資本預算執行工作,國資委將建立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制度,對企業資本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專項審計。
通知指出,2008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已經國務院批準下達相關企業。
按國資委的要求,相關企業應在國資委下達資本預算安排后,及時報告預算資金的到賬情況。在資本預算執行過程中,企業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預算資金使用或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對于資本預算執行中出現的緊急或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同時,相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報經國資委備案的資本預算使用計劃使用預算資金,不得自行調整。企業編制的資本預算使用計劃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資本預算管理要求,不得挪用或截留用于非生產項目或非主業項目。在資本預算執行過程中,受生產經營或重大政策、環境變化影響,確實需要對資本預算使用對象、標準、額度等進行調整的,應向國資委提出調整申請,由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準。
在按照經批準的國有資本預算用款計劃,向所屬子企業注入資本金或其他方式使用預算資金時,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所屬子企業注入資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批準。(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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