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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肖漁
本報訊 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實施《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指引(試行)》(內容詳見證券業協會網站)。《指引》規定,證券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利潤分配前,都應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評估,并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滿足相關要求。
據悉,制定該《指引》旨在貫徹落實《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機制,加強風險監控,在風險可控、可測、可承受前提下開展各項業務。鑒于各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管理體系、技術系統不盡相同,《指引》未對動態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模式做統一規定,各證券公司應按《指引》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建立動態監控系統,健全相應的管理體系和制度,明確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工作流程等,確保動態監控系統功能健全、運行有效,切實成為證券公司控制經營風險的得力助手。
根據《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指定獨立于經紀、投行、自營、資產管理等業務的部門牽頭負責動態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該部門負責對凈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壓力測試,并根據業務計劃進行預測分析,提出業務規模調整建議等工作。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動態監控系統的有效性。證券公司還應當制定風險信息分級預警及跟蹤制度,建立健全風險監控信息報告制度,根據業務狀況和風險情況,確定不同風險監控信息報告的內容、格式、報告頻率、報告對象、處理程序等。《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通過動態監控系統跟蹤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的達標狀況,及時掌握業務變動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風險控制指標達到公司規定的分級預警標準后立即進行核實,及時處理。如果風險控制指標達到監管部門的預警標準或不符合監管部門的規定標準,應依據監管要求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對于《指引》發布前已建立動態監控系統的證券公司,則應對照《指引》評估本公司的動態監控系統,對未達到要求的事項進行整改。各證券公司應在《指引》施行半年內使動態監控系統建設、運行、管理等達到相關要求。證券業協會將在《指引》施行半年后組織檢查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