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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正
晚報訊 券商內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昨日在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案件主被告人董正青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其一同受審的董德偉和趙書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董正青作為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之前,向被告人董德偉、趙書亞泄露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關于被告人董德偉、趙書亞非法獲取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后,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賣出延邊公路股票,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但法院同時認為,由于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董正青與董德偉、趙書亞有內幕交易的共同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內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天河區法院依法判處: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二、被告人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三、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于一審判決結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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