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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璐
為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上海證券交易所29日向各上市公司下發《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實施,該所2004年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通知》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的規定,就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有關事宜作出規定,要求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的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通知》指出,獨董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此同時,上交所將關注獨董候選人的以下情形,即曾任職獨董期間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曾任職獨董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擔任董事(獨董)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任職的中介機構最近一年為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最近三年受到上交所公開譴責或二次以上通報批評的;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影響獨董忠實勤勉和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上交所要求獨董提名人應當就獨董候選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進行核實,并做出說明。
根據《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董的股東大會通知時,公司董秘應當在上交所網站在線填報獨董候選人的相關情況,并將《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等文件,以特快專遞或傳真等形式報送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獨董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向交易所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通知》同時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獨董候選人資料后三個交易日內,提供渠道向社會公示獨董候選人情況,并將公示的全部反饋信息和資料如實報告上交所。上交所在收到相關材料后五個交易日內,對獨董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五個交易日屆滿,上交所未對獨董候選人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按期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對于上交所提出異議的獨董候選人,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對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被交易所異議的情況作出說明,并取消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的提案。
《通知》還明確,獨立董事任職期間出現影響獨董獨立性和“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二次以上通報批評”以及“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并提請予以更換相關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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