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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光平 北京報道
北京市未名律師事務所張洪明律師日前征集周建明操縱市場案受損投資者民事賠償訴訟代理,又一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提上日程。
不存在法律障礙
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張洪明律師指出,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周建明操縱市場發生日期買入相應股票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周建明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及利息,以維護投資者權益。
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間,周建明先后操縱“大同煤業”、“四川路橋”、“G同科”、“G中海”、“嘉寶集團”、“中紡投資”、“上海醫藥”、“G嘉寶”、“中炬高新”、“安陽鋼鐵”、“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貴研”、“*ST運盛”、“成都建投”等15只股票價格,共獲取違法所得176萬余元。2007年底,證監會對周建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罰款176萬余元。張洪明認為,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操縱市場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民事訴訟勝訴后周建明不具有賠償能力,上述沒收違法所得和罰金應先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武峰律師認為,對操縱市場行為提起證券民事賠償目前在立案階段已不存在法律障礙。在本案中,從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的事實可以發現,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10點41分至11點2分的21分鐘內連續掛出61筆“大同煤業”的股票買單,導致股價因周建明的虛假申報操縱行為沖向虛高,人為造成了該股票交易極度活躍、價格迅速上揚的假象,影響了其他投資者對該股票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而周建明借機拉高賣出,非法獲利。在此期間對該股票發生交易而遭受實際損失的投資人,即可向周建明主張權利。
為制定司法解釋提供司法實踐
張洪明指出,此案的征集代理也是為推動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制定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提供司法實踐,打擊證券市場中屢禁不絕的操縱市場違法犯罪現象。
此前,多位律師表示將代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操縱市場案受損失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訴訟。武峰認為,在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具體審理中如損失計算、因果關系確定、賠償范圍等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之前,還沒有非常明確的審理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在滿足前置程序的條件下,法院應該對投資者提起的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立案審理,為最高法院出臺相應司法解釋創造判例基礎;同時最高法院也應盡快制定并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郭鋒教授主持和承擔的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建議,在操縱市場的損失認定中,投資者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售證券數量計算;投資者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操縱行為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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