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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審稿增加打擊“地下錢莊”規定,同時明確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人員納入老鼠倉當事人范圍
□本報記者 王婷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聽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草案增加規定指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較大的,追究刑事責任,以打擊“地下錢莊”犯罪行為。
此外,草案還將有關“老鼠倉”行為的當事人范圍拓寬至金融機構以外的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工作人員。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提出,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從事“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應當依法嚴懲,建議對“地下錢莊”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在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單獨列舉,以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需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較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稿對第一百八十條表述內容作了更明確的修改:一方面將第一款利用內幕信息交易中的“或者建議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改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此外,還將第四款中提到的“老鼠倉”行為當事人范圍做了列舉,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此外,二審稿對網絡犯罪、傳銷犯罪、偷逃稅等相關內容也做出進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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