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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稱,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
通知指出,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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