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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均富會計師行研究發現ST公司破產重整傾向“借殼重組”
證券時報記者 李 坤
本報訊 日前,香港均富會計師行的一份研究表明,目前進入破產重組程序的ST公司在重組過程中的效率非常高,顯示破產重組程序在促進ST公司恢復上市地位方面作用突出。
均富近期的研究結果顯示,自《企業破產法》在2007月6月出臺以來,滬深兩市211家需作特別處理的ST企業中,已有14家以不同形式進行重整。其中已有11家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從重組花費的時間來看,這11家公司只需要不到100天便成功與債權人在重整計劃的項目細節上達成共識,最快達成共識甚至只需37天,即使是最費時的3個個案,企業也能夠在兩個月內完成由提出申請至重整計劃完結的整個過程。而破產法規定,由法院開始受理有關重整申請起計算,上市公司有六個月的“延期償付期”,讓企業在該期限內與債權人商討重整計劃的項目細節。
另外,該研究還發現,幾乎所有ST公司在進行重整時,都傾向于“借殼重組”。這種現象與均富早前作出的另一項有關1998年-2004年進行重整的香港上市公司的研究非常相像。當時,處于1997-1998年度亞洲金融風暴下的香港上市公司在進行重整時,也廣泛采用這種借殼上市的安排。
數據顯示,在當時84家重整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三分之二的公司選擇通過企業或股東出售,例如企業向新投資者發行大量新股,或現有主要股東根據債務重整文件的內容,向新投資者出售所持有控股權益。而通過破產執行人,以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或接管人的身份出售上市地位的方式進行重組的約占三分之一。
均富會計師行合伙人兼中國財務專項服務部總監鄧忠華認為:“這種現象表明上市公司以及債權人認識到上市地位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因而他們更傾向于選擇重整而非清盤,以避免上市公司資格的價值被破壞。對于身處財務困境的上市公司來說,重整不只是確保求存的機會,也是避免因為持續虧損和生意下滑而被剝奪上市地位的一種手法,能夠更好地保障企業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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