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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還特別要求上市公司研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對現有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影響
⊙本報記者 王璐
滬深證券交易所今日分別發布《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報的披露工作。上交所《通知》特別要求上市公司應研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對公司現有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影響,如需要對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進行變更的,應當盡快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變更事項。
按照均衡披露的要求,上交所原則上每日安排不超過120家上市公司、深交所主板每日最多安排51家公司披露三季報。
三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存在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若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尚未解決的,應當在本次季報中具體說明第三季度對相關事項的解決情況。季度財務報告經審計且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向交易所提交相關文件,同時在季報中披露董事會對“非標”意見的說明。
《通知》稱,公司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與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減變動幅度超過30%的,應在季報中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東在股改中做出的特別承諾及其履行情況未披露過的應詳細披露。有關股東提出穩定股價措施的,季報應披露實施情況。
此外,上市公司應在季報中披露公司證券投資、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權等情況。
上交所還特別要求,上市公司如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在本次季報披露時對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及其金額做出變更或調整的,應當將此變更或調整作為單獨議案與本次季度報告同時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在董事會決議公告中對變更或調整的具體項目及其金額進行說明。
除上述原因以外,上市公司在季報中因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報告期財務數據的,應在季報披露之前或與季報同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深交所雖未特別提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但就上市公司在季報中對以前報告期披露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追溯調整事宜的披露,同樣作了詳細規定。
深交所同時要求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報正文中披露公司年初至報告期末重大、持股30%以上股東提出股份增持計劃及實施情況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提供資金、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
深交所對中小板公司三季報披露作出了特別要求,規定中小板公司預計2008年前三季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負、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大幅變動,但未進行業績預告,或者預計2008年前三季度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差異,應在10月15日前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小板公司應對2008年度的經營業績進行預計,說明2008年度可能發生虧損、扭虧為盈或凈利潤與上年相比的增減變動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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