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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正在制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認定指引》
⊙本報記者 邵剛
經兩次座談會征求意見后,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認定指引》制定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參加有關座談會的人士向本報透露,《指引(稿)》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了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披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對杜絕義務人推諉責任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從正面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披義務和責任,《指引》則從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角度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便于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管。事實上,《指引》規定的條款,在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中已經相對比較成熟。”與會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表示,《指引》的制定頒布,有利于進一步明晰認定信披違法嚴重程度。在前期召開的座談會中,與會人士就此提出了不少建議。例如:以上市公司董事責任計,如果董事參加了相關董事會,或查閱過相關事項文件,則在違法行為發生后,顯然要予以從重懲處;反之,如果董事可以證明確不知情,則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對其責任認定顯然要從輕。
對于實踐中一些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以“不知情”為理由推諉責任的現實問題,《指引(稿)》則確立了系統的免責條款,與會人士也提出了相關建議:以董事為例,在召開董事會之前,董事有義務提前若干時間索取會議材料并詳細閱讀,有不同意見的,應在董事會上提出。對法律、財務等方面問題存在疑問的,應征詢律師、會計師意見。如果董事切實履行了相關職責,則可以確定免責,反之則不能以“不知情”、“沒有詳細閱讀材料”等理由推脫責任。
由于《指引》規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因此,對于避免“花瓶董事”現象,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此外,在前期召開的座談會上,與會人士針對《指引(稿)》的規定,就實質性重組的概念以及實質控制人變化是否可以作為免除前任責任人的責任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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