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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
上海市金融辦、工商局、國(地)稅局等四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標志著繼天津、北京宣布要建私募股權中心之后,上海也正式加入了打造中國內地私募股權投資中心的行列。
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形式,發展股權投資基金不僅可引入各類長期投資資金,在區域內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股權投資企業,促進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而且還可以淘汰落后產能,改善區域經濟結構、加速區域內企業向現代化企業轉型。但“櫻桃好吃樹難栽”,對各個欲打造股權投資中心的城市管理者來說,如何通過“內在”努力使自己與其他競爭城市區別開來,進而實現這一金融布局構想卻是個難題。
不妨以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入駐的重要因素之一的稅收為例。由于同樣受制于國家所得稅法關于地方稅惠的強制性規定,較之于此前京、津發布的同類稅收法規,上海列出的普通合伙人按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5%至35%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人按所得稅法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的條款,實際上并無明顯區域稅收優勢。
那么通過鼓勵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對區域內國有企業參股、重組,或通過開業資助、控股股權投資等產業扶持扶持是否可行呢?答案也并不樂觀。一方面,政府對某些國企的重組意愿可能與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意愿產生錯位,股權投資企業往往基于自己的風險控制考量而不得不放棄某些投資;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也有各自的區域發展構想,不可能完全滿足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完全市場化操作政策建議,兩者相持之下,如果沒有極佳的政策安排,地方股權投資的產業政策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政策內耗恐難以避免。
美國等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經驗表明,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既不是比拼稅收優惠政策,也不是比拼產業政策的優惠度,而是靠穩定、可以預期行為后果的私募股權投資法律、及時順暢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和股權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尤其在中國,避免雙重征稅、及早建立創業板市場等股權投資退出渠道更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的應有之義,上海有責任也有能力通過創新股權投資機制在全國率先建成私募股權投資中心。正如許多私募股權投資者所說的,看一個地區是否適合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在根本上是看其股權投資的整套法律運作機制是否科學有效,是否可以讓私募股權投資者有法律許可的方式控制風險,譬如完善的股權投資法律法規和有創業板、三板等退出渠道。這決定了上海市可以依托區域優勢和相較于成熟市場國家的后發優勢在地方權限范圍內進行自我股權投資機制創新,在打造股權投資中心方面比其他城市做得更好。
從長遠來看,打造股權投資中心一定要有宏觀視野,要與國家經濟的發展規劃聯系起來,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聯系起來。在這方面,上海要有“敢為天下先”的精神,自覺進行股權投資退出機制創新、爭端解決機制創新,要逐漸減少靠給股權投資企業“超常待遇”來爭奪股權投資企業入駐的做法,扎扎實實提高上海自身的“硬實力”和“軟實力”。在國家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整體經濟戰略布局下,以人才、法治的整體環境吸引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應是上海實現城市經濟良性發展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