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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商文
“老鼠倉”是困擾證券市場和基金業發展已久的一大頑疾。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設條款,將“老鼠倉”行為明確定義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際上,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分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兩種情況進行處罰。”
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利用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老鼠倉”。
業內專家指出,“老鼠倉”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情況。由于法律規定的缺失,因而目前仍無法運用刑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追究,相應的懲處力度較輕。但其社會影響很壞,嚴重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和證券市場的誠信建設,因此應該受到最為嚴厲的懲處。
基于這一原因,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一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關于從事內幕交易犯罪的規定處罰。
具體來看,“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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