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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證券除權除息后,權證的行權價和行權比例會作相應的調整。因此,權證的基本信息中除包含初始行權價和初始行權比例外,還有最新行權價和最新行權比例。按照現行的規定,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調整:
以國安GAC1為例,其標的證券中信國安2008年5月22日為股權登記日,實施10轉10派1元的分紅方案,5月22日收盤價為30.74元,除權除息日的參考價為15.32元,國安GAC1的行權價由35.5元調整為17.692元(35.5×15.32/30.74),行權比例由0.5調整為1.003(0.5×30.74/15.32)。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以下公式調整:
以石化CWB1為例,其標的證券中國石化2008年6月13日為股權登記日,實施10派1.15的分紅方案,當天的收盤價為11.26元,除權除息日的參考價為11.15元,石化CWB1的行權價由19.68元調整為19.49元(19.68×11.15/11.26)。
理論上來說,權證的行權價和行權比例的調整充分考慮了標的證券除權的影響。但對于僅派息的標的證券來說,權證僅調整行權價格,而沒有考慮到除息后對權證行權比例的調整,這往往會產生額外的損益。除息后的調整公式:
等式兩邊同時減去1得:
令權證行權價格調整金額等于原行權價格減去新行權價格,除息額等于標的證券除息前一日收盤價減去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則上述等式可寫為:
從上式可以看出,權證行權價格的調整金額與除息額存在一個比例關系,這個比例關系的系數等于權證新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的比,如果新行權價格大于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即價外的認購權證,則權證行權價格的調整金額大于除息額,因為比例系數大于1;如果新行權價格小于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即價內的認購權證,則權證行權價格的調整金額小于除息額,因為比例系數小于1。在目前的認購權證市場上,權證的價外程度越高,比例系數越大,權證行權比例調整金額比除息額越大;權證的價內程度越高,比例系數越小,權證行權比例調整金額比除息額越小。對權證投資者來說,在標的證券除息時,價外權證因調整行權價獲得額外的收益,而價內權證會因調整行權價遭受額外的損失。(文章僅供參考,據此進行投資所造成的盈虧與此無關。)
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教育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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