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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嚴禁國企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謀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01:16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中央紀委近日發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指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情節嚴重的,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據了解,該解釋的下發是為了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廉潔自律“七項要求”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的若干問題作出的明確規定。 《解釋》指出,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解釋》指出,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企業重組改制、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隱匿、截留、轉移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謀求業績,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解釋》還指出,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擅自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此外,違反“七項要求”,構成本《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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