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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證券市場的收入暫不征企業所得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 05:43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公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提出了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具體而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規定,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通知還提出了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其中,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執行“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同時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強調,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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