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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項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08:41 中國證券網(wǎng)-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600003股票簡稱:ST東北高編號:臨2008--007 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的真實(shí)、準(zhǔn)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dǎo)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fù)連帶責(zé)任。 2008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編號為(2006)高民初字第13號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公司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河松街支行(下稱“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存款糾紛案進(jìn)行了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基本情況 2002年10月、2004年3月公司分別依法在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開立兩個一般銀行賬戶。截止2004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兩個賬戶中應(yīng)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幣。2005 年1 月4日,公司要求付款時,被告知存款余額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項被其行長高山騙取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萬元款項去向不明。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 (1)請求確認(rèn)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quán); (2)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在被告處的存款及利息; (3)由被告承擔(dān)全部訴訟費(fèi)用。 2005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 吉民初字第3 號)省高法預(yù)交案件受理費(fèi)通知書,稱:“你單位訴被告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侵害財產(chǎn)權(quán)糾紛一案的起訴狀已經(jīng)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訴訟情況公司在2005年度、2006年度報告中均有披露。 二、判決情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對上述訴訟事項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河松街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二億九千三百九十七萬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一分人民幣及利息(利息自二○○四年一月四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fèi)一百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三角八分,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負(fù)擔(dān)(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起上訴。 特此公告 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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