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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代表建議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5:3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證監局局長楊曉嘉日前提交議案,建議修正《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相關條款,以允許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或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獎勵。 至2007年底,我國已有中信證券等8家上市的證券公司,但受《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限制,無法同其他上市公司一樣,實行股權激勵。《證券法》與《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間存在法律沖突,使上市證券公司無法推行員工持股計劃。 楊曉嘉認為,為消除法律沖突,促進證券公司發展,在目前條件下,應先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作為《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一個例外處理。為穩妥起見,可以設置一個限售期,例如三年,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賣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三年期滿,則比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每年能夠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有了這樣一個限制,縱使證券從業人員想操縱本公司的股票,也難有所作為。同時,限售的規定與股權激勵的目標一致:就是要讓員工持股,讓員工關注公司的經營與長遠發展。上述規定,可以暫時由中國證監會出臺的規章解決。 她指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存在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可能,但并不一定就是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客戶,并不一定就破壞了“三公原則”。采取一概禁止的辦法,固然穩妥、可靠,但同時讓證券從業人員失去了公平買賣股票的機會。我們的法律制度設計,應當既防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又要保障證券從業人員公平買賣股票的權利。(謝聞麒)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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