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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315 案例七:放棄股改承諾應負違約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5:4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wǎng)
律師點評: 上市公司股改承諾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主要是控股股東)在股改方案中對流通股股東作出的自愿單方履行特定義務的真實意思表示,它是股改方案中約定的重要事項。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可以分成三種,即必須作為的承諾、必須不作為的承諾、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有可能必須作為也有可能必須不作為的承諾。必須作為的承諾包括增持承諾、出售公告承諾、提高現(xiàn)金數(shù)分紅比例承諾、現(xiàn)金補差承諾、追加支付對價承諾、管理層股權激勵承諾、回購股份承諾、一定條件下注資承諾和發(fā)行認股權證承諾等。必須不作為的承諾包括持有鎖定期承諾、禁售價格承諾。有可能必須作為也有可能必須不作為的承諾包括最低持股量承諾。 中國證監(jiān)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股權分置改革的業(yè)務操作指引》中,已經(jīng)對違反承諾行為的法律監(jiān)管作出規(guī)定,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可根據(jù)具體情形,責令、敦促承諾人限期采取措施兌現(xiàn)股改承諾。而根據(jù)民法與合同法的原則,控股股東作出的股改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屬于單務的法律行為,即作出承諾的控股股東單方面向其他股東承擔義務,而不必要求其他股東對其承擔義務。承諾一經(jīng)作出,非經(jīng)其他股東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承諾,否則,其他股東可以根據(jù)《合同法》、《證券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行使權利,可以要求違背承諾的控股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包括要求改正、上交違約所得、返還不當?shù)美⒅Ц哆`約金、損失賠償?shù)取?/p> 如果控股股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股東可以通過訴訟手段要求解決,或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究違約者責任。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拒絕追究,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上市公司追究其責任。并鑒于控股股東存在的違約行為,可能表明其當初作出承諾的信息披露是虛假的,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或證券交易所可以予以公開譴責,流通股股東則可以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jù)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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