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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315 案例六:長期持續停牌應當加以限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5:4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律師點評: 這是投資者經常投訴卻得不到解決的老問題,由于長期持續停牌致使股票不能正常交易,投資者的資金被長期套住,因此,投資者往往會感到很無奈且很憤懣,這既反映出現行制度中對停牌、復牌制度的規定尚有縫隙,也反映出市場效率尚需提高。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停牌規定為三種情況:其一,按交易規則的法定停牌規則,對此,一般都有時限的規定,如對定期報告披露、臨時公告發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及延遲、被特別處理等引起的停牌;其二,上市公司以交易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停牌的規則,對此,時限的規定都比較模糊,或從有關規定,或等待相關公告,或糾正問題后,具體內容包括在資產重組、股權轉讓、收購時,在出現未披露而可能影響股價的信息時,在股價異常波動時,在違法違規時,在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上市資格或暫停上市時等;其三,按交易規則由交易所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強制停牌規則,如拒不糾錯的、失去有效信息來源的等。 因此,從保護投資者權益、加強監管與提高市場效率計,應對所有引起長期持續停牌的事項進行分門別類地疏理并加以規制,目的是為了減少長期持續停牌時間。其中,有些事項的持續停牌應予限制或禁止,應采取提醒、敦促、警告、強制披露、特別處理等方式使上市公司盡早走出長期持續停牌的困局;對有些事項的持續停牌,應規定時限,或者要求公告進展;同樣,也可以對有些事項規定持續停牌的時間限制或時間限制分次化,并限制次數。 深交所通過在交易所相關規則中設置專門條款,首次以交易所公告的名義對上市公司有關事項的監管要點進行信息披露,這實質上是代為披露,并強制復牌,從而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層及控股股東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這是一個很好的強化監管的措施。如果代為披露和強制復牌制度有預警告機制,并加強投資者對市場監督的參與程度,同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交易所處理相聯結,則更完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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