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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05:1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上市公司信息 名稱: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簡稱:*ST商務 股票代碼:000863 股票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 名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 電話010-64181266 股份變動性質增加 裁定日期:2007 年 3月 12 日 聲明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5 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編寫本報告書。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權益變動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其履行亦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人章程或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持股變化是根據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下達的(2003)遼陽民合執字第74-3號民事裁定書進行的。 四、依據《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五、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載明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和說明。 第一節釋 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報告中作如下釋義: 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ST商務:指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出讓方:指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 受讓方: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民事裁定書:指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下達的(2003)遼陽民合執字第74-3號民事裁定書 本報告/本報告書/權益變動報告書:指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本次股權變動: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司法裁定接收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所持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8884622股股份的行為 A 股、股份: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ST商務國有法人股 《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收購辦法》: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元:指人民幣元 第二節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 1、名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2、注冊地(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 3、注冊資本:人民幣壹百億元 4、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5、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6、經營范圍:收購并經營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追償債務;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開成的資產進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收購中國建設銀行剝離的外匯不良資產;外匯債權追收。對所收購的外匯不良貸款開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外匯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7、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000001003156(2-1) 9、稅務登記證號碼:京國稅東字110101710924945號 地稅京字110101710924945000號 10、股東名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11、聯系電話:010-64181266 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姓名性別國籍長期居住地在公司任職 田國立男中國北京總裁 侯建杭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劉亞晶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陳孝周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陳維中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楊軍華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陳方清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肖林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莊恩岳男中國北京副 總 裁 高冠江男中國北京總裁助理 賈放男中國北京總裁助理 許志超男中國北京總法律顧問 三、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公司資本項下 持ST佳紙(400053)14.52%股權; 持汕力(000534)5.96%股權; 持建設機械(600984)17.20%股權; 連云港(601008)25.46%股權; 持達爾曼(400037)5.76%股權。 第三節持股目的 按照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遼陽民合執字第74-3號民事裁定書,將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持有的“和光商務”國有法人股8884622股裁定給我公司,用以低償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欠我公司的8973468.22元。公司承諾在本報告后十二個月內不會增或減少持有和光商務股份。 第四節權益變動方式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和比例 本次權益變動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持有深圳和光股份0股,占總股本的0%。本次權益變動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占總股本的5.08%,為深圳和光第四大股東。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在本次股權變動前后的持股數量與持股比例: 二、司法裁定轉讓股份的基本情況 司法裁定的主要內容: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持有的“和光商務”國有法人股8884622股抵償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 1、裁定股份的數量、比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8884622股,占總股本的5.08%; 2、股份過戶: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記公司辦理股份轉讓確認和過戶登記手續,公司有關各方應積極配合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3、生效時間及條件:經相關部批準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其他說明 出讓人不存在損害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出讓人在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質押、被凍結的情形。 第五節前 6 個月內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提交本權益變動報告書之日前六個月內沒有買賣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交易股份的行為。 第六節其他重大事項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簽章):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田國立 二○○八年三月七日 第七節備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三、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附表一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股票簡稱:*ST商務 股股票代碼:000863 信息披露義務人姓名:張偉 股份變動性質:增加 簽署日期:2008 年3 月7 日 特別提示 1、本報告書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 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寫。 2、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3、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 截止本報告書提交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釋義 在本報告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深圳和光 指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沈陽建投 指沈陽市建設投資公司 法院民事(執行)裁定書 指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下達的(2005)沈法執字第73號民事(執行)裁定書 本報告書 指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第一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姓名:張偉 性別:女 國籍:中國 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居留權:無 本次權益變動前,張偉與沈陽市建設投資公司及深圳和光持股5%以上的股東無關聯關系。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在境內、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第二節 持股目的 持股目的是基于法院司法拍賣而獲得深圳和光2665386股股份,占深圳和光總股數的1.5264%,對深圳和光商務前景表示樂觀及認同,同時分享深圳和光成長收益;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未來12個月內暫無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計劃。 第三節 權益變動方式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權益變動基本情況 在本次股權司法拍賣前,自然人張偉未曾持有過深圳和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通過參加由法院裁定的委托拍賣并取得拍賣成功后,張偉持有深圳和光1.5264%的股權.而原持有深圳和光1.5264%股權的沈陽建投將不再擁有2665386股股權,改由張偉控制。 二、 法院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544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被執行人逾期未能履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將被執行人沈陽市建設投資公司持有的“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停牌限售流通股2665386股法人股股權依法凍結。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依法委托遼寧寧華誠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進行評估,確定首次拍賣保留價為:0.90元/股,總價239.88萬元。2007年11月26日委托遼寧國信拍賣有限公司對上述股權拍賣,由競買人張偉以0.90元/股競得,總價款為239.88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3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將被執行人沈陽市建設投資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停牌限售流通股2665386股股權變更為買受人張偉(210881198309103524)所有。 三、 本次司法拍賣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質押、凍結等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張偉持有的深圳和光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質押、凍結等權利限制。 第四節 前6 個月內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在提交本報告書前6個月內,沒有通過證 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買賣深圳和光股份上市交易的股份。 第五節 其他重大事項 一、 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除本報告書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 聲明 本人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備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裁定書 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偉 (簽字) 2008年3月7日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信息披露義務人:王寧 2008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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