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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再保險業責無旁貸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05:1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全國政協委員、中再集團董事長劉京生: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再保險業責無旁貸 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一場罕見的低溫、雨雪與冰凍災害,將觸目驚心的“巨災”與安穩和諧的“保險”這兩個名詞再次緊密搭配,同一個新興行業“再保險”一起,展現在國人視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再保險業責無旁貸。”在新一屆全國政協會議上,新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京生接受證券時報專訪,開門見山地代表所在的行業向政府建言。 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日益迫切 據來自民政部2月26日的最新消息,南方雨雪冰凍災情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16.5億元。劉京生委員說,從災害保險理賠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一方面,保險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各項要求,充分發揮保險的各項功能和作用,超常規地快速開展保險理賠服務,積極參與災后重建工作,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盡管保險業積極主動賠付,但保險賠款占災害損失的比例仍然很低,在直接經濟損失中占比尚不足1.1%,遠低于全球平均水平。這說明保險的覆蓋面很低,尤其是與社會對保險的巨大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 據民政部的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近十年來我國每年因災難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基本維持在2000億元左右,然而巨災保險賠付卻是微乎其微。200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直接損失2042.1億元,相應的保險賠款僅為100億元左右,占災害損失的比例不到5%,遠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這次雨雪冰凍災害進一步反映出保險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地位過低,凸顯了加快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迫切性。 劉京生向記者透露,在本次政協會議期間,他將履行政協委員的參政議政職責,向大會提交《關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有效提升保險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地位》、《關于推動農業再保險體系建設,改進農業風險管理方式》等提案。 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適逢其時 劉京生介紹,成熟的巨災保障機制應分為三個層次:政府的基礎應急機制、保險行業的補償機制與慈善等民間救助。政府應急一般在快速反應層面,補償最大的應該是第二層的保險補償,民間救助只是起到補充的作用。然而我國的巨災保障機制現狀卻是政府應急為先,民間救助為主,保險賠償最落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巨災保險制度,利用保險手段分散巨災風險的能力比較有限,社會捐助與民政救濟遠不能夠滿足災后重建的大量資金需求。只有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才能夠建立起巨災保險的長效機制,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小巨災風險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沖擊。 劉京生認為,我國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方面已有長時期的理論研究,政府在巨災保險機制尚未建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方面已經形成了一些共識;多家保險公司積累了不少開拓巨災保險業務的經驗;國外比較成熟的巨災保險制度已經被介紹給中國的保險業,因此在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適逢其時。 首先,巨災保險的社會需求增大。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巨災風險的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危害程度越來越大;而同時社會財富的集中程度也越來越高,社會對巨災保險的需求日益強烈;其次,保險公司的實力日益強大。我國已有保險公司102家,截至2007年12月底,保險資產超過2.9萬億元;再次,政策支持的力度越來越大。《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都明確表示,我國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去年出臺的《中國再保險市場發展規劃》的重點內容之一,就是加快建立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充分發揮再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 政府應該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劉京生強調,在構建巨災保險制度時,政府可以發揮以下的作用:一是政策支持。根據美、日、英及歐盟國家的經驗,巨災風險防范往往是舉國之力構建多層次風險管理機制。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具有政策性的保險制度,單純靠商業性保險的運作,不足以支持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必須要有政府的財政支持與政策支持。從國際上看,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在設立巨災基金、再保險安排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同時通過資本市場推出巨災風險證券等系列創新產品,提升保險業的巨災承保能力。巨災保險由于具有小概率、大損失的特點,單純的商業運作難以為繼。國際上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我國雖然也出臺了一些扶持政策,但僅是原則性的。在當前我國保險業處于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政府積極提供包括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的支持,盡快出臺巨災保險法,加快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的發展。 二是資金支持。從國際來看,為了減輕巨災對財政的壓力,政府通過與保險相結合的方式來應對巨災風險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并與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的做法,對巨災風險進行單獨的有效管理,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運作模式。目前全球有12個國家建立了巨災保險基金,都實行政府、保險公司合作分擔巨災風險。巨災保險基金大都由政府和保險監管機構牽頭建立,由國家再保險公司實施管理,巨災保險基金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安排再保險保障,分散風險。 三是模式選擇。發達國家在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建設及運營方面走在我國前面,許多成功的巨災保險模式可供借鑒。政府可從中篩選和改進,為我所用。例如,1956年開始實行的美國洪水保險計劃,據最新資料,每年的洪水保險保費收入高達16億美元,銷售大約434萬份保單,洪泛區社區投保率高達90%。作為一項比較成功的巨災保險制度,可作為一個重要的借鑒模式。 劉京生呼吁,在我國自然災害頻發的情況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與保險公司等機構抓緊協調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有效地提升保險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地位,不僅是急需的,也是可行的。 中再參與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談及再保險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進程中的作用,劉京生表示,再保險既要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更要發揮向全球分散風險的制度和技術優勢。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個國家保險業發展水平的標志。國務院從我國金融發展安全戰略高度出發,2006年12月8日批復中央匯金公司向中再集團注資40億美元,通過做大做強再保險業,支持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2007年10月30日中再集團率先在國有保險集團公司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公司以361.49億元雄厚資本在再保險行業躍居亞洲第一、全球第五。 “可以說,中再集團積極配合政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不僅有良好的意愿,也有了一定的條件。相信隨著公司下一步公開發行上市,中再集團參與和推動巨災保險發展的實力和能力將進一步增強,發揮的作用也會更大。”劉京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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