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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8: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接D17版)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0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權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合同終止、基金財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5%,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5%÷當年天數

  H為基金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債,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通過參與新股、可轉債、可分離轉債首發的投資方式來獲取一、二級市場套利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債券資產(含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 80%-10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類金融工具。

  (二)投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5)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類金融工具;

  (11)因通過發行市場申購、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資產合計低于基金凈值的20%;

  (12)本基金不得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

  (13)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其中因交易品種存在鎖定期的原因,當通過發行市場申購、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資產合計超過基金凈值的20%,基金管理人將在相關交易品種鎖定期滿后10個交易日內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計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更換基金管理人;

  (2)更換基金托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

  (9)終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低本基金的基金銷售服務費率、贖回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費服務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基金管理人應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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