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公司系統故障令股民蒙受損失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15:26 新華網
證券公司系統故障令股民蒙受損失 法院判賠15500元 新華網廣州3月4日電 (記者 賴雨晨) 因為證券公司系統出現故障,導致股民王小姐無法及時交易,從而蒙受了1萬多元的損失。王小姐把廣州某證券營業部告上了法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證券營業部賠償王小姐損失15500元。 據原告王小姐訴稱,2007年3月23日13時多,她在某證券營業部交易大廳下達了以0.011元的價格分別買入990000份、560000份包鋼JTPl權證的指令。當日14時45分19秒,兩筆買入交易成交。 由于所買入權證價格下跌,王小姐在當天14時45分至47分的時段內,又以當時的成交價0.01元下達賣出指令。但當時王小姐的證券及資金賬戶還保持著她買入權證前的數額,所以無法完成賣出交易,也沒有電腦記錄。 王小姐說,從她下達買入指令到當天收市,她通過營業部交易大廳的電腦及通過電話一直沒有查詢到已成交的記錄,包鋼JTPl權證當日收市價為0.006元,且2007年3月23日為包鋼JTPl權證的最后交易日期。王小姐認為,她未能及時賣出權證的損失是由當天證券營業部未能及時反饋交易信息所造成的,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證券營業部賠償其損失。 被告某證券營業部承認,因當日客戶下單多,信息系統負荷過大,導致系統無法及時反饋交易信息。但被告認為,因系統故障造成的損失,應適用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第三十二條的約定予以免責,即“因營業部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被上訴人造成的損失,營業部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證券營業部有義務根據其客戶的數量及交易量確定其交易信息傳輸系統的容量,并對信息的傳輸隨時監控以保證其穩定性,因此案中的系統故障不屬于“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原因”。證券營業部應對王小姐的損失給予賠償。因為王小姐擬賣出權證的價格是0.01元,因此其蒙受的損失總額為(990000+560000)×0.01元,即15500元,應當由證券公司予以賠償。而王小姐買入權證和擬賣出價格之間的差價損失,則應自負。 被告某證券營業部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