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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銀施羅德增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8: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同類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3.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4.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7.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10.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賬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提高銷售服務費用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更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下轉D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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