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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本底線三千萬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8:02 深圳商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IPO后總股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這是中國證監會就創業板規則內部征求意見稿中的一個基本條件。 設定無形資產比例 除了發行后總股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外,內部征求意見稿還對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設定了其他一些必要條件。發行人必須符合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30%;或者必須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營業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增幅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 須有一定自主創新能力 針對創業板的特性,內部征求意見稿對企業的創新能力做出了要求,規定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時要求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對于募集資金投向,征求意見稿規定非金融類企業的募資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嚴格盈利預測準確性 值得注意的是,內部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創業板企業的盈利預測準確性要求,規定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此外,內部征求意見稿還對創業板企業的資產質量、負債結構、持續盈利能力、現金流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指定披露等情形進行了規定。 (上海證券報供稿 記者 陳建軍) 相關分析 創業板規則導向性明顯 降低門檻促高成長企業上市 與主板相比,正在內部征求意見的創業板規則草案大大降低了發行上市的財務門檻,同時突出了鼓勵高成長企業上市的政策導向性。 首先,從草案提出的符合發行條件的兩套標準(其中第二套標準對以往凈利潤額并無要求)可以看出,即將開設的創業板的財務門檻比主板明顯降低。 事實上,許多有潛質的高科技創業型企業處于盈利能力尚未顯現的階段。因此,能不能上創業板,可以不看過去實現的凈利潤額,這樣的上市標準無疑有利于創業板孵化功能的發揮。 其次,在草案中,創業板發行條件的第二套標準雖然對凈利潤額沒做要求,但對營業收入規模尤其是營業收入增長率提出了較高要求,這點體現了創業板的高成長性導向。“這對有持續研發能力的創新型企業很有利。”一位券商保薦人如是說。 最后,草案對創業板無形資產比例規定也有突破。創業板規則草案關于發行條件的第一套標準規定,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30%,第二套標準又將該比例提至不高于50%。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主板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創業板對無形資產比例的突破,與其自身特點是密不可分的。因為準備到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絕大多數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往往是這些企業賴以生存的資產來源。可以預見,創業板上市企業發起人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入股的情況將比較普遍,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額占股本的比例將大大提高。 (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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