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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頭超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5:38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和保薦機構東方證劵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行兩家銀行(以下簡稱:相關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支行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戶。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支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余額22925.35萬元,用于公司高密度互連(HDI)印制線路板產業升級改造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余額13381.12萬元,用于公司超薄覆銅板及半固化片生產線二期技術改造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與相關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保薦機構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薦機構應當依據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相關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 4、公司授權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尹璐、陳波可以隨時到相關銀行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相關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相關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保薦機構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相關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相關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6、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5%時,相關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相關銀行,同時按本協議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相關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向保薦機構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單方面終止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保薦機構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廣東汕頭超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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