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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信息覆蓋面 提高項目增值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05:3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儲興華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關于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在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通過紙質媒體和網絡媒體兩個渠道,擴大信息覆蓋范圍。我們認為,這份“規范發布內容、拓展發布渠道、創新發布方式”的《通知》,廣泛征集受讓人,必將進一步提高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成效。 廣泛征集受讓人 中國產權市場經過十多年的實踐,破解了公共資產轉讓的世界性難題,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自2003年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發布3號令以來,國資委先后出臺了10個配套文件,涉及產權轉讓的各個環節。《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國有產權轉讓的信息發布制度,必將對中國產權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產生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 公開、公平與公正關系到市場建設的成敗,也關系到市場自身的運行效率。信息對稱是基礎。與以前“選擇一家省級以上的報刊發布產權轉讓信息”相對模糊的要求相比,《通知》明確:各試點機構應按照有利于擴大信息覆蓋范圍的原則,共同選擇一家以上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并在各試點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受托機構應在共同選擇報刊的相對固定版面刊發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并以此計算公告期。同時還應根據項目特點,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一家以上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 選擇“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重在“全國性”,重視信息發布之后受眾的覆蓋面;而“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則是注重信息發布的針對性,因為一起產權轉讓行為的成功與否,關鍵在于發現更多有意向、有實力的投資者。至于“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一家以上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在同樣關注“發行覆蓋面較大”的同時,更多的指向在于透明,引起當地“知根知底”的受眾監督,遏制可能發生的“項目高質異地低掛”行為。 “一家以上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當地“一家以上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再加上四大試點機構各自網站聯合發布信息專欄上的“同步發布”,《通知》密織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網,提高信息受眾覆蓋面,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從而為更多地發現投資者,更好地發現價格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試點機構所在地的國資監管機構,《通知》還要求,其他省級國資監管機構也應當按照通知的精神,對所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因此,《通知》并不僅僅適用于央企國有產權轉讓,“擴大信息覆蓋范圍,廣泛征集受讓人”的精神也同樣適用于省級、市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的發布。 聯合掛牌是方向 就整個產權轉讓過程來說,交易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信息對稱是基礎,挑起競爭是關鍵。《通知》明確規定,中央企業可根據擬轉讓國有產權項目的具體情況,委托一家試點機構負責組織產權交易活動,接受委托的試點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同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由其他試點機構在其網站的聯合發布信息專欄同步發布。央企產權項目在一家試點機構掛牌,同時在其他三家試點機構網站上都能看到。這既是在擴大該項目信息發布的覆蓋面,同時也在利用四大試點機構業已形成的資源優勢,由分散走向集中,更好地發現央企產權項目價格,提高增值率。 2006年,上海、天津、北京三大試點機構完成國有產權交易3168宗,交易金額901億元,增值18.8%,其中央企產權交易增值22.13%。2007年,上海、北京、天津、重慶四大試點機構完成國有產權項目1870宗,成交金額396.4億元,平均增值37%,央企產權轉讓宗數、成交金額均占到一半以上。外資收購的占比顯著上升。四大試點機構在各自運行過程中,在其周圍均聚集了一批包括各類買家、服務機構在內的資源,產權轉讓項目均保持了較高的增值率,產權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得到了明顯的體現。還有沒有進一步增值的空間?信息聯合發布,項目聯合掛牌,《通知》正在探索這方面的路徑。 實際上,2007年國投虎門大橋項目在兩大試點機構聯合掛牌,最后在北京產權交易所成交,為創新交易組織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哪有買家就在哪里賣,哪里競出來的價格高就在哪里賣,聯合掛牌可能是提升產權轉讓增值率的有效途徑。 一個產權項目信息發布,實際上就是在向全世界發布要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既關系到產權市場的誠信水平,也關系到具體項目交易的成敗。《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和試點機構認真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的審核把關,受托機構對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聯合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其他試點機構對確認接收的信息同步發布負責。“責”字當頭,無疑會增強整個產權市場的吸引力、公信力。 《通知》中規定的“對于擬轉讓所持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后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如有管理層、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他方擬參與受讓,受托機構應在相關中央企業對信息內容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后組織聯合發布”,實際上是在規范老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問題。這既要求在發布的信息中就要事先明示老股東是否優先受讓,同時可能也標志著以往各地產權交易機構探索的在場內組織項目競出一個價,交給老股東是否按照這個價購買;如果購買再到場內競出新價模式的終結。交易機構所能做的可能就是事先告訴場內受讓人,這個價的背后還有老股東。提醒他們在出價時是否報高一些,場內最高出價者是否加價。(《通知》 全文詳見T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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