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團訴訟制度定義及特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04:3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所謂集團訴訟,是指允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為自己和其他被認為具有類似受損害的人起訴或應訴,由法院來處理這種存在共同利益案件的訴訟形式。 其合理性表現為,其解決現代民事糾紛中存在的“小額多數”的“易腐權利”的救濟問題,天然具有的判決擴張力,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一般原告無需參加庭審,甚至不必知道所發生的集團訴訟,卻會突然收到一筆賠償金。 集團訴訟制度,同中國大陸目前施行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的共同訴訟制度與代表人訴訟制度,在表面上有些相似之處,但本質上不同。 表現在:其一,集團訴訟的權利人,只要不明示退出該集團就視為參加,而共同訴訟的權利人,僅限于參加訴訟或進行登記的權利人;其二,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代表包括未參加訴訟的全體權利人,其委托授權采取默示認可方式,而共同訴訟的訴訟代表人僅代表參加訴訟或進行登記的權利人,其委托授權采取明示確認或多數人協商方式;第三,集團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除了明示退出集團者外,其效力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體受害人,而共同訴訟的判決只對已登記的受害人有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登記權利的則不適用判決結果;第四,集團訴訟除首席原告外,其他集團訴訟成員不必親自參加訴訟,甚至無需知道有這樣一個訴訟案在進行。一旦賠償金額被確定,所有成員均按比例分得一份賠款,而共同訴訟的每位成員必須直接參加訴訟,并對訴訟過程負責;第五,集團訴訟只需首席原告出庭并舉證質證,其他成員無需到庭,共同訴訟則參加者可以不出庭但必須舉證質證;第六,集團訴訟的律師主要同首席原告打交道,律師收費采取勝訴后收費方式,部分費用由首席原告先行支付,共同訴訟則需律師多方并說明,各參加者先行支付律師費。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