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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立法可考慮分三階段進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04:3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李季先 面對突入其來的低溫、暴風雪和冰凍天氣,在積極賑災之余,很多學者,尤其是氣象界和環境法學界的人士再次呼吁:應盡快啟動擱淺已久的氣候立法程序。 如果不考慮氣候變化的復雜成因和立法技術因素,單就氣候立法來說,通過制定規范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公共職能的《氣候變化法案》、《氣候稅法案》等相關氣候法律,以氣候法的法律剛性來應對氣候的各種人為變化,并進而實現經濟社會的自我可持續發展,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好的法律提議。甚至可以說,這是唯一一個人類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對氣候進行某種自我改變的長治之策。遺憾的是,為人類改造大自然立法的氣候立法,畢竟不是簡單的為改造人類自身立法,它不得不考慮更多的非人文因素和國別因素,譬如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背負的不同氣候責任、一國的政經體制等。正如個別專家在評價我國為什么不能簡單借鑒英國《氣候變化法(草案)》時所說,按照權責相符原則,碳排放的責任主要還是西方發達國家,恪于中國的發展階段,中國不可能承擔與其身份不符的法律義務;再者,中國當下的司法體制也不允許就此問題對中國政府提起告訴。 實際上,就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探索看,中國從來不忌憚更不吝于氣候立法。早在2005年8月,政策法規司就在北京召開氣候資源立法專家會,來自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氣象局預測減災司、國家氣候中心、北京市氣象局、廣東省氣候與農業氣象研究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圍繞氣候資源的法律界定、氣候資源立法必要性和緊迫性、氣候資源立法與現行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定共識,這也為后來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及其行動計劃出臺打下了基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后來的氣候系列立法工作被暫時擱置。可中國氣象局組織起草《氣候資源條例》、《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氣候變化監測評價辦法》、《氣候資源調查區劃辦法》等部門規章,推進《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立法進程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過。 按照我國的立法慣例,法案被擱置一般不外乎兩個原因,一個是立法的條件未成就;另一個是立法時機不成熟,而氣候變化立法被擱置或者未被急迫地提上出臺日程,原因也不過如是:城市交通擁堵費、氣候稅,以及面向企業的減排基金的制法依據還不充分,此外以溫室氣體為代表的碳減排以及設置碳預算也不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當前最為急迫的任務。一句話,大規模氣候立法的條件和時機都不是很充分。 氣候立法是需要條件和時機的,這次罕見的暴風雪天氣災害如果真有什么啟示的話,那就是給氣候變化立法以一個植入的契機,它讓氣候變化立法變得空前急迫起來,比如對政府諸部門和社會各事業單元之間聯動機制的立法訴求、對媒、氣、電行業征收氣候稅以應對災害天氣的立法訴求,以及對減排基金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的渴求等等。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當下的氣候立法盡管還不能大規模鋪開,但有關部門將氣候立法提上立法日程,并分階段循次推進還是有了可能性。具體來說,在前段時間貫徹落實《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及其行動計劃基礎上,國內的氣候立法可以遵國內外立法例分三階段推進: 第一階段,構筑氣候變化法律標準評測體系。氣象立法首先要為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行業或部門量身定做科學的氣象災害防御標準、監測預警標準和氣候影響評估標準,通過制定《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氣候變化監測評價辦法》、《氣候資源調查區劃辦法》等法律法規,提升對災害天氣或極端天氣氣候的監測、預測、預報和預警水平。 第二階段,推進《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立法,抓緊建立政府諸部門和社會各事業單元之間聯動防御氣候災害機制。這一階段的氣象立法要以聯動應對氣候災害的防御和應對機制為契機,在社會上推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氣候稅理念、城市交通擁堵費理念,以及減排基金理念等運用經濟手段防治氣候災害的理念教育,最好能形成綱要性的防御氣象災害指導文件。 第三階段,制定出臺《氣象稅征收條例》、《企業減排基金征收條例》等以經濟手段為中心的氣候法,創新氣象法立法模式,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兩種手段,具體可借鑒英國的二級立法模式,然后在此基礎上以民生為基點區別立法對待,力求法合而不同,像氣象稅的稅率在某些超標情況下可以采用累進稅制等。 (作者系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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