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定向資產管理中的內幕交易與操縱股價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3: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宋一欣 2003年末,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現在根據這個試行辦法,監管部門又出臺《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的征求意見稿。在這個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規范了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內容,其中作了十六項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有些是已有的證券法律法規內容的歸納,也有的是在實踐中的最新總結。 在這些禁止行為中有一項規定為:禁止證券公司利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這一項規定應該說,相對于過去只規定違法違規者利用資金(實際上利用自有資金)在買賣證券過程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行為而言,其行為方式和適用主體的外延也有所擴大,即行為方式從資金買賣股票擴大到委托資產管理,適用主體從資金直接所有者、委托人擴大到資產管理者、受托人。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行為。內幕交易責任主體有兩種,一是內幕人員,即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另一是非內幕人員,即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所謂操縱市場,是指少數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普通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證券法》第77條對操縱市場作了歸納。 從2006年中國證券市場進入新一輪牛市以來,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行為頻頻發生,并且出現了不少“疑似” 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行為。例如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直系親屬在某些敏感的時刻購買特定的股票,利用上市公司重組、換殼之機故意抬高股價而產生幾十個漲停板等行為,面對屢屢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股價行為,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相當多的內幕交易、操縱股價行為進行了查處,中國證監會還專門成立了稽查總隊加強查處力度,并出臺了《內幕交易行為指引》、《操縱股價行為指引》使證券法制建設逐步趨于完善。今天,在證券公司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引入禁止內幕交易、操縱股價行為的做法,也是健全法制的一種表現,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作為一種制度,除了作出禁止性規定外,還應當考慮明確有關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在資產委托管理業務過程中發生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行為,沒有共謀的話,則應當由資產管理方承擔責任,如果存在共謀的話,則法律責任人都應當承擔責任。委托人委托實施資產委托管理業務時,若發生受托人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違法違規行為,委托人不僅應當追究受托人的違約損失責任,更應當追究其侵權損害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