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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布券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9:20 財華社
中國證監會28日公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細則》規定,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現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產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及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投資品種。 對于客戶門檻,《細則》要求證券公司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但證券公司可以在該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標準。 《細則》還對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中可能出現的十六項行為發出禁令。這十六項禁止行為包括:自營業務搶先于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利益;挪用客戶資產;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利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對客戶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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