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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萊特兩發起人股東對簿公堂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5:4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王成盛 廣州報道 上市公司高管因未能完全履行同大股東在公司服務年限的約定,大股東一紙訴狀將原高管告至法院,要求返還之前贈與的股票及賠償經濟損失。這是迄今為止國內資本市場首例因股權激勵而產生糾紛的案件。昨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首次公開庭審。 此次股權糾紛案的原告為上市公司雪萊特(002076)的第一大股東柴國生,而被告則是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正輝。雪萊特為完全由自然人作為發起人設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長柴國生和李正輝等數十名高管均以發起人持有公司股票。 對于此次糾紛,原告柴國生在訴狀中稱,2002年12月,為激勵高管,柴國生自愿將名下的38萬股公司股份無償贈送給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的李正輝,雙方同時約定李正輝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務滿5年,若中途退出則將收回這部分股權。當時的這38萬股權在雪萊特上市及送股后,目前已增至522萬股。2004年7月,柴國生再次簽訂股權贈與協議,將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權(折合現股票96萬股)贈與李正輝。李正輝承諾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內,不能以任何理由從公司主動離職,否則將按約定向柴國生給與經濟賠償。但在兩份贈與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年限均未到的情況下,李正輝卻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辭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職務。鑒于此種情況,因此要求李正輝返還之前由原告贈與的上市公司522萬份股公司股票及賠償損失1929萬元。 對于柴國生的起訴理由,李正輝在答辯中表示,2002年12月雙方簽訂的股權贈與協議并未得到實際履行,當時劃歸自己名下的38萬股股權實際是自己出資106.4萬元現金從柴國生手中購買所得。同時以公司股權變更時在工商登記部門備案的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為證,表明自己是購買而并非接受贈與。對于自己的離職,他聲稱自己只是請求辭去董事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并非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當時除擔任總公司董事和副總經理職務外,還兼任著兩家下屬控股子公司董事長。因此起訴書中所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按2004年的贈與協議約定進行經濟賠償。 2006年10月,雪萊特正式在深交所掛牌上市,其后股價也一路高歌猛進。而此次引起糾紛的股權按今年8月份股價計算,市值已過億元。 對于此次股權糾紛,柴國生還委托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公開宣讀了一份聲明。聲明中稱自己的初衷是希望通過股權來激勵長期投身公司事業的人,雖遇波折但今后仍不改初衷。同時鄭重承諾如此次勝訴,將會把全部訴訟所得無償贈送于雪萊特公司,用于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獎勵長期以來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自己則不留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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