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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小股東運動在韓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22:56 《商務周刊》雜志

  小股東運動在韓國:從“小股東”到“利益相關者”的轉變

  在韓國,1/4的公司資產被最大的10個家族所控制。以家族為代表的韓國大財閥對經濟的控制帶來了諸如“剝削”和“掠奪”之類的嚴重問題。作為對大財閥們“剝削”和“掠奪”的回應,韓國的小股東們通過各種形式集結起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卡爾·波拉尼曾經深有遠見的指出,無節制的市場迫使社會瀕臨解體而危及人類社會本身,保護主義的社會反彈正是人類社會對這項災難的反應。作為一種社會反彈的表現形式,小股東運動意義深遠

  □文 周建軍(韓國成均館大學東亞學術研究院)

  正如喬治·阿克洛夫、保羅·羅默在《所有者掠奪:以破產牟利的經濟黑幕活動》一文中所言:一旦所有者認為他們能夠從一家企業里榨取更多,從而最大化其當前收益,他們就會采取任何能夠在當前榨取更多收益的行動,甚至不惜為牟利而使企業破產。如果企業有動力不惜犧牲社會以破產來牟利而不是全力以赴獲取經營成功,那么經濟黑幕活動就會冒頭。

  當所有權是集中的且管理者被所有者牢牢控制時,違規策略是較容易實施的。當所有權廣泛分散且管理者的利益和所有者的利益存在嚴重沖突時,違規策略也是存在的。各種名目繁多的違規策略不僅表現為所有者盤剝債權人,而且表現為管理層對所有者,以及作為所有者的大股東對小股東的“剝削”和“掠奪”。

  在不少東亞國家,一小部分的家族就控制了大部分經濟。而在韓國,1/4的公司資產被最大10個家族所控制,絕大部分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由大股東擔任或者指定。以家族為代表的韓國大財閥、大股東對經濟的控制帶來了上述“剝削”和“掠奪”之類的嚴重問題。有實證研究也表明:最大的股東的控制權相對于其所有權上升,公司的價值就會下降。

  近年來,作為對大財閥、大股東掠奪小股東的回應,韓國的小股東們通過各種形式集結起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韓國的小股東運動(Miniority Shareholder’s Campaign),也稱財閥改革運動(Chaebol Reform Campaign),不僅沖擊了大股東的既得利益,而且也為東亞其他國家公司治理和經濟民主化積累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小股東運動的起源與韓國參與民主人民大聯盟(PSPD)

  回顧韓國小股東運動的歷史,必須談到韓國參與民主人民大聯盟(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簡稱PSPD)。作為韓國最重要、最有影響的非政府組織之一,成立十多年來,PSPD推動了韓國一系列頗有影響的社會改造運動。例如最低國家福利保障運動、小股東運動等。

  PSPD成立于1994年9月。成立之初,PSPD就與工會等草根組織保持了密切聯系,強調自己的獨立性,不卷入政治斗爭,而是運用法律手段去主張、保護和提升民眾權利以促進改革,并通過個人會費和捐贈來保持自己獨立的經濟運作。現在,PSPD有超過13000名左右來自社會各個階層的會員,超過50名付薪的全職工作人員、300名志愿者、200名顧問在7個運作實體之下工作。這其中,除了左翼理論家和社會活動家,為數眾多的經濟學、金融學教授、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積極志愿地參與其中。例如: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Participatory Economy Committee)的重要成員張夏成教授(Jang Ha-sung),即是韓國高麗大學商學院院長。

  在小股東運動方面,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1996年,韓國政府提出了一個新財閥政策,主張通過公司治理改革來緩和財閥經濟力量過于集中的問題。在這個政策中,政府加強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審計和小股東權利。伴隨著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及其引發的對“裙帶資本主義”的討論,股東積極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被引進到韓國——股東主張自己作為股東的權力并去影響公司的行為被稱為股東積極主義。

  韓國政府之后的一些政策也對財閥改革和公司治理有了更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公平交易管制、會計標準、金融市場的約束和公司內部治理等。公司內部治理的規定包括:

  ● 公司外部董事制度:1/4的董事會成員需是外部董事;

  ● 大股東的責任: 為了加強財閥的法律責任,由控股股東出任領頭的關聯企業的代表董事(Representative Director of Leading Affiliates)并進行登記;并取消財閥進行協調活動的總裁辦公室;

  ● 提升小股東的權利:降低小股東派生訴訟的條件,派生訴訟的最低股票份額限制由1%降低到0.01%;允許小股東進行財務審查,將財務審查的最低股票份額限制由3%降低到1%; 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以使小股東能夠選擇任命代表小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成員。

  ● 提升機構投資者的權利:授予信托投資公司和銀行信托賬戶投票權。

  上述公司治理政策對以“股東積極主義”為旗幟的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順利開展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997年至今,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已經把小股東運動維權的對象從韓國第一銀行擴大到韓國最有影響的大公司,例如三星電子、現代重工、SK通信等等。

  在法律范圍內的多管齊下

  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進行小股東運動維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或參加股東大會積極參與公司決策,或對管理層的非法活動進行必要的監控,或對簿公堂尋求法律保護。但無論采取什么形式,PSPD的活動都沒有超越法律允許的范圍。下面是對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幾類常見的維權形式的介紹。

  1.參與公司決策

  雖然小股東不能像董事們那樣頻繁地參與公司的日常決策,但是在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的帶動下,韓國的小股東們仍然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股東建議、投票權征集(Proxy Solicitation)、召集特別股東會議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并試圖影響公司的決策。

  股東大會是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維護小股東權利最重要的形式和活動之一。在股東大會上,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命、投資決策等事項將被做出,股東大會也是公司的管理層與股東們面對面溝通的難得機會。參加股東大會之前,PSPD會公開自己參加大會的計劃,并以此收集各種公共信息。在股東大會上,經過小股東們授權的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代表小股東向公司管理層提出問題,這首先使得管理層不得不去認真準備進行回應。參加股東大會,一方面使得小股東的聲音得到表達,另一方面也讓小股東有機會獲取公司運營的重要信息。小股東們的聲音會引起公眾、媒體等對各種秘密交易(諸如關聯交易等)的關注。有時候,管理層還會公開承認他們的過失或者提供和暴露進一步調查的重要線索。自從PSPD經濟參與委員會第一次參加韓國第一銀行的股東會議以來,PSPD已代表小股東參加了三星電子、大宇公司、SK通訊、現代重工、LG電子等公司的股東大會。在1998年3月的一次股東大會上,PSPD代表小股東們對三星電子提出長達13小時的質詢,包括三星電子各筆資金的內部交易、審計師的可疑任命、非法支持中央日報等等。而在PSPD介入之前,小股東很少去參加類似這樣的股東大會。

  股東提案也是小股東們表達自己聲音的重要方式。1998年3月和1999年3月,PSPD代表小股東提案建議三星電子修改其公司章程以保護小股東們的利益;1998年3月,PSPD同樣代表小股東要求SK通訊修改公司章程并選舉兩名外部董事。雖然這樣的建議沒有在三星電子得到足夠的支持,但SK通訊幾乎接受了PSPD代表小股東們提出的大多數建議(包括PSPD管理透明化的建議,增加外聘審計師的數量,并允許股東查看每一筆資金交易等)。

  投票權征集是股東們尋求相互支持的重要法律措施。按照韓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投票權征集還受到很多限制。為了征集股東提案和投票權,小股東們需要召集特別股東會議。在PSPD的支持下,SK通訊的一名外部監事曾經成功地召集過特別股東會議。

  2.對管理層行為的監控與阻撓措施

  當股東將公司的決策權授予董事會之后,股東對公司管理層的各種監控與阻撓的法律措施仍然是可行的。但是,這些監控與阻撓需要做很多涉及公司業務的調查活動,僅靠單個小股東顯然無法完成。

  對公司賬冊與記錄等經營活動的調查,可以為股東會議準備必要的關鍵信息,并迫使管理層停止非法和不合理的活動。這些重要的記錄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計記錄。1998年,PSPD曾經代表小股東們要求三星電子提供其公司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提出這樣的要求主要是出于調查三星電子和三星摩托這兩個公司內部交易的考慮。三星電子拒絕了這個基本要求,法院的判決隨之而來。法院命令三星電子提供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并支付300萬韓元的罰款。根據韓國法律,如果管理層拒絕對公司賬冊與記錄等經營活動的調查,股東有權力讓法院來調查,并視情況任命相應的檢察官。

  股東也可以要求管理層停止介入某些非法或者損害股東利益的不合理行為。當然,管理層經常對股東的建議或者警告置之不理。但股東對管理層的這些提醒,至少有希望使管理層改變他們的最初目標以避免與股東的沖突或者訴諸法律的行動。例如,1999年,現代重工就部分地同意了PSPD代表小股東們提出的要求,取消了支持現代摩托合并其他兩家企業的計劃。同樣,在PSPD的壓力下,三星電子也最終決定不去拓展摩托業務。

  股東們也可以將他們的上述要求轉換為更正式的法律行動。1997年3月,三星電子價值600億韓元的私募可轉換債券,被三星集團總裁李建熙之子李在購買了450億韓元。私募可轉換債券不同于公開發行的債券,因為發行公司可以把這個私募可轉換債券出售給特定的個人。PSPD認為私募可轉換債券不僅是李在控制三星集團的工具,而且侵犯了三星電子的小股東優先購買三星電子股份的權利,并因此削弱了小股東們的投票權。此外,PSPD認為這個私募可轉換債券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發行日的市場價格,更進一步損害了股東的利益。三星則馬上聲稱私募可轉換債券定向發行給李在,是因為三星需要資本,而且李在是當時情況下能找到的最佳人選。PSPD代表小股東們馬上對李在和三星公司提出法律訴訟。Suwon區法院隨之也批準了針對三星電子的臨時強制措施。然而就在法院判決的前一天,三星公司突然又去買賣新的可轉換債券股份。PSPD再次要求法院對李在采取臨時強制措施。Suwon區法院做出了有利于PSPD的判決,宣稱涉及第三方或者特殊股東的私募可轉換債券發行“必須有客觀合法的理由”。這之后,PSPD代表小股東們與三星電子展開了近十年的拉鋸式訴訟。直到2005年10月初,涉及李在可兌換債券案件的許泰學(三星旗下Everland的前總裁)和樸盧彬(Everland 2005年時任總裁)才被法院分別判處3年和2年有期徒刑。更直到2007年5月,韓國首爾地區高等法院才判定三星集團總裁李建熙將愛寶樂園變相贈送兒子李在的行為有罪,且1996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三星愛寶樂園董事會的決議為無效。最近以來,針對三星公司高級職員爆料的一系列“秘密資金疑惑”(包括“私募可轉換債券”問題在內),由韓國大統合民主新黨、大國家黨和民主勞動黨等朝野三黨提議的《三星秘密資金疑惑相關的特別檢察官任命法案》,已經由韓國國會和總統批準生效,并限期結案。在韓國政府和議會的關注下,PSPD發起的針對三星“管理層行為的監控與阻止措施”也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3.讓管理層對其行為負責

  當公司的管理層提升公司的業績時,他們會得到加薪或者升職的獎勵。相反,如果管理層的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他們也需要為過失負責。由于韓國公司的管理層往往由大股東選任,即使管理層的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管理層也可能逃脫其他公司股東對其的制裁。因此,針對制約管理層行為的法律措施對董事會而言就顯得非常重要了。董事會要為全體股東負責,而不是僅為大股東負責。股東也應該能夠發起派生訴訟,借助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或者解雇相應的主管,以及通過其他方式追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責任。

  派生訴訟是指股東代行公司的權利,以公司的名義起訴損害公司利益的第三方的訴訟。但是,在派生訴訟中,訴訟所得的補償或賠償由公司享有,股東一般不能獲得直接賠償。特別是對小股東而言,提出派生訴訟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到目前為止,韓國的派生訴訟都是由PSPD這樣的非政府組織來代表小股東實施的。韓國最早的股東派生訴訟發生在1997年。針對韓國第一銀行的前總裁和董事會成員給韓國第一銀行帶來的嚴重損失,PSPD代表韓國第一銀行的61名小股東向法院發起了派生訴訟。法院經過調查發現,韓國第一銀行的前總裁和董事會成員不僅收取賄賂,而且指使職員忽視內部規定,將大量貸款貸給即將破產的Hanbo公司。1998年7月,首爾地區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小股東們的判決,韓國第一銀行的前總裁和董事會成員被要求做出400億韓元的賠償。此外,在政府的參與下,PSPD也曾發起過針對大宇公司的派生訴訟。

  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有時也被PSPD用來保護小股東們的權益。1998年,PSPD向檢察廳發起了針對三星電子、三星顯示器、三星電機、三星摩托等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刑事處罰。PSPD有時也發起針對那些參與非法或不適當管理活動的律師或者會計師的行政處罰。例如,在現代電子人為操縱股價的案件中,PSPD就指控現代電子的代理律師幫助公司隱瞞犯罪事實。

  從“小股東”

  到“利益相關者”的轉變

  通過持續不懈的努力,PSPD領銜的韓國小股東運動成為向大財閥、大股東挑戰的重要力量。雖然目前為止韓國的小股東運動仍舊處于起步階段,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更可喜的是,最近韓國的小股東運動又出現了一些令人鼓舞的新動向:“集體訴訟”法的實施與小股東運動向“利益相關者”的轉變。

  如前所述,在股東代行公司權利提出的派生訴訟中,即使勝訴,所得補償或賠償也由公司享有,股東一般不能獲得直接賠償。2007年8月3日,韓國新修訂了一個涉及股東“集體訴訟”的法律《證券關聯集體訴訟法》,新法規定,只要小股東“成員是50人以上,且以當時訴訟請求的理由為基準,這些成員保有的有價證券的總金額是被告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總數的一萬分之一以上”,小股東就可以以他們自己的名義對被告公司發起集體訴訟,而且所得的補償或賠償不再由公司享有。該法大大降低了小股東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門檻,進一步激發小股東們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性和動力。

  PSPD的例子顯示,由于股票的流動性,股東身份問題的相對容易解決,任何利益相關者(Stake holder)團體都可以利用股東身份給那些大公司、大財閥施加影響,特別是在《證券關聯集體訴訟法》修訂之后。雖然這樣的事情并不總是成功,但股東積極主義的辦法可以使各方利益相關者都能夠參與經濟過程的控制和收益。在韓國第一銀行的例子里,PSPD就有效的代表了股東和作為納稅人的普通大眾這兩個利益群體的利益。

  世界銀行1993年的年度發展報告曾經以《東亞奇跡》為題,對包括中國、日本、韓國之內的東亞經濟奇跡大加稱贊。根據這個發展報告,從1965年到1989年,全世界一共有7個高增長、低不平等差距的經濟體,這7個經濟體,全部在東亞。東亞發展模式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1997年的經濟危機暴露出東亞模式的很多深層問題,例如不少學者就直指裙帶資本主義對東亞發展模式的潛在威脅。作為對這種威脅的回應,小股東運動不僅沖擊了韓國大財閥、大股東掌控下的既得利益格局,而且給處于困境中的東亞其他國家公司治理和經濟民主化帶來了曙光。

  早在半個多世紀以前,卡爾·波拉尼(Karl Polanyi)就曾深有遠見地指出,“市場社會是由兩種相互對立的運動組成的——力圖擴展市場范圍的自由放任運動,以及由此生發出來的、力圖抵制經濟脫嵌的保護性反向運動。指向自由放任經濟的運動需要這種保護性反向運動來構成穩定。甚至資本主義企業自身都得被保護,以免不受限制的市場機制運行的危害。”

  當我們在韓國財閥改革運動的背景下,重讀波拉尼半個多世紀以前的驚人預見,更能體會波拉尼對這種“不受限制的市場機制運行的危害”的擔憂。無疑,韓國參與民主人民大聯盟領銜的小股東運動就是波拉尼所稱“力圖抵制經濟脫嵌的保護性反向運動”。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所說:“對于一個不能給多數人(或者數量可觀的少數人)帶來好處的市場經濟,人們可以用無數種聲名狼藉的方式來加以拒絕。”(參考文獻略,如需請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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