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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變更保險合同惹糾紛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4日 09:06 競報

  本報訊 (記者黃海霞 通訊員蕭蕭) 本來投了10萬元的第三者強制險,但是新交法出臺后卻沒有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變更保險合同,導致出險后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7.2萬元。車主張女士為此起訴保險公司。昨天,宣武法院審結了本市首例因保險公司拒絕按新交法理賠而與肇事車主發生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車主張女士敗訴。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
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現保險公司核定賠償金額為7.2萬元,法院予以確認。“新交法”施行后,張女士與保險公司未依法變更保險合同,故張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按“新交法”賠付10萬元,缺乏合同依據。據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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