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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打非 原始股投資者維權步入正途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01:5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2008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中國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打擊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中相關的政策和法律界定問題,解決了困擾多年的司法難題,加大了打擊證券經營活動的力度,暢通了“涉非”受害人通過法律途徑挽回經濟損失的救濟渠道,意義十分重大。這一《通知》的發布,將極大地推動本報多年來一直積極參與的原始股投資者維權行動。本期維權在線專版,邀請業內專家與律師,著力解讀《通知》,為下一步投資者的維權行動作積極探索。 本報記者 牟敦國 實習生 王剛斌 吳弘:四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有待細化 《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8年證券“打非”領域的第一份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對于今年的證券打非工作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記者采訪了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總干事、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請他對該通知作一個解讀。 吳教授認為,自從2006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以來,證券打非工作一直在有條不紊地推進。近兩年,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川、陜西等地司法部門依法判決了一批非法證券活動的案件,為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和律師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比如,對于非法證券活動的定性問題、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對于非法證券活動民事賠償案件能不能受理,各地也有不同的理解。就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四部門發布了該通知,明確了有關的問題,為證券打非的下一階段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四部委選擇在新年第一個工作日發布該通知,寓意深遠。充分表明了有關部門對于證券打非工作的高度重視,為2008年的打非工作定下了積極推進的基調。對于非法證券活動,這是一個強烈的信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投資者、律師應當有信心繼續做好維權的工作。 吳教授提出,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混亂現象一定程度上與投資者認識不足有關,許多投資者并不了解國家關于證券發行轉讓的有關規定,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通知》的發布可以作為對投資者的一次教育。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媒體都可以在這方面做一些工作,借著《通知》發布的契機深入地做一次投資者的教育工作,這對于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是大有裨益的。 吳教授認為,《通知》作為有權機關頒布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完善了我國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它明確了相關犯罪行為的罪名,有利于司法機關追究該類非法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這為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掃清了道路,徹底解決了立案難的問題。 《通知》對于四部門的職責分工也有一些規定,但不夠具體化,四部門之間具體在哪些情況下要相互聯絡,怎樣一個協調機制,通知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在將來通過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來補充。 楊兆全:投資者維權 找公安還是找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后,維權的法律依據進一步明確,原始股受害者看到了勝利的曙光。原始股維權律師團首席律師,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表示,最近有不少投資者來電詢問,目前維權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還是通過律師向法院訴訟。 律師團認為,《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也就是說,如果責任人被公安機關進行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案件已經到檢察院和法院,受害人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責任人沒有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只能進行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普通民事訴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陳榮:從維權受阻到大門敞開 就《通知》的發布,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律師結合自己多年來為投資者維權的經歷,頗有感慨。他表示,《通知》的下達,對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擅自發行股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具有重大意義,對犯罪分子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同時,開啟了在非法證券活動中受害者提起民事賠償的大門,解決了在司法實踐中困擾多年的“不受理”的難題。 陳榮律師表示,多年以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以“高投資、高回報”、“海外上市”等為誘餌欺詐中小投資者的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害者中,以中老年投資者居多,有的投資者傾一生心血卻換來一張無法轉讓流通、更無法“上市”的所謂股權證,經濟損失慘重,許多人欲哭無淚。但與此同時,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卻不斷花樣翻新。盡管社會對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反映強烈,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12月4日發布《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經濟糾紛不予受理,許多“涉非” 受害者欲告無門、維權受阻。 陳榮律師經常參與由上海證券報舉行的投資者維權活動,在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的同時,深感維權的責任重大。自2004年11月起,陳榮在上海證券報“聚焦非上市股權交易糾紛”專題中,連續發表了六篇關于非上市股權交易的糾紛、監管和投資者自我保護等文章,呼吁工商行政管理、產權交易、證券監管和公安等部門對非上市股權交易加強監管,打擊非法活動。 2006年9月,陳榮律師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發出“關于法院審理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糾紛案件的建議”的函,“提請最高法院依法盡快發布審理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或有關規定,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 陳榮律師認為,2007年7月,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與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共同在國內率先發起成立了“原始股投資者維權志愿團”為投資者維權提供幫助。同時,上海證券報等媒體充分發揮了輿論的作用,為新政出臺作出了積極努力,及時反映了社情民意,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推動了新政出臺的步伐。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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