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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水資源費及行政處罰糾紛一案訴訟結果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2日 07: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的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訴訟案由 2004年9月27日,大化瑤族自治縣水利局(以下簡稱大化水利局)認定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冠公司)下屬大化水力發電總廠從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共從紅水河大化段取水發電共計37.05億千瓦時,應繳納水資源費1,111.5萬元;并下發大水利罰字[2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桂冠公司在2004年9月30日前繳納所欠水資源費1111.50萬元;并作出以下處罰:1、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的水資源費642.60萬元, 從2004年9月18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每天加收2%。的滯納金。2、對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的水資源費處以兩倍的罰款,總計1285.2萬元。 桂冠公司不服, 于 2004年12月24日依法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大化瑤族自治縣水利局大水利罰字[2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正式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河行初字第0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大化水利局作出的大水利罰字[2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 桂冠公司不服判決,于2005年10月24日將此案上訴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有關本案的訴訟情況,公司均已及時、全面的做了披露,詳情請查閱2005年4月20日、2006年4月26日、2006年4月18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報告》、《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報告》、《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報告》之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訴訟結果 桂冠公司今日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5)桂行終字第13號),認定“桂冠公司不存在欠繳水資源費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處罰。大化水利局大水利罰字[2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維持該處罰決定錯誤,應予撤銷”;判決如下:“一、撤銷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河行初字第0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大化水利局大水利罰字[2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一審訴訟費174228.47元、二審訴訟費134021.9元共計308250.37元,由被上訴人大化水利局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訴訟判決的影響 本次判決對公司2007年度經營成果并無影響,但有利于公司今后的經營和長遠發展。 特此公告 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8年1月12日 轉債代碼:100236轉債簡稱:桂冠轉債股票代碼:600236股票簡稱:桂冠電力編號:臨2008-09 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水資源費及行政處罰糾紛一案訴訟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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