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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實施結果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05:35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證券代碼:000725 證券簡稱:*ST東方A 公告編號:2008-001

  證券代碼:200725 證券簡稱:*ST東方B 公告編號:2008-001

  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資產出售實施結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第四屆第三十次董事會(2006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關于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同意公司采取市場配售方式或其他香港資本市場通行的方式,按市場原則以分次部分出售或一次性全部出售所持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捷科技”)424,360,191股股份。

  2007年1月23日,本公司按照5.3元港幣/股價格向香港證券市場配售所持冠捷科技2億股股份,總交易金額為10.6億元港幣。

  2007年5月14日,本公司與中國長城計算機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長城電腦”)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本公司擬向長城電腦出售所持冠捷科技2億股股份,出售價格為5.7元港幣/股,出售總交易金額為11.4億元港幣。本公司與長城電腦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后,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電子城支行開設托管賬戶,長城電腦已在托管賬戶中存入11.4億港元的等值人民幣(人民幣與港元的兌換價按存入托管賬戶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港元與人民幣買賣中間價計算)。

  因公司連續12個月內出售所持冠捷科技股份的交易的總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的50%以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 號)》的規定,上述行為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出售行為。就上述重大資產出售事項已獲得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意見函(證監公司字[2007]70號),及本公司200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2007年5月31日)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4日,本公司向長城電腦出售股權的有關交割手續已經完成。

  上述兩次股權出售后,本公司目前仍持有冠捷科技24,360,191股股份。

  本公司聘請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對上述資產出售的最終實施結果出具《關于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實施結果的法律意見書》,具體內容請查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特別提示:2007年11月16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會[2007]1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通知》,通知指出“原同時按照國內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根據取得的相關信息,能夠對因會計政策變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項進行追溯調整的,以追溯調整后的結果作為首次執行日的余額”。由于本公司系A、B股上市公司,根據通知要求,本公司對冠捷科技的長期投資余額在2007年1月1日(首次執行日)應追溯調整一致,導致公司2007年出售冠捷科技股份的收益將追溯調整至期初留存收益,將對本公司2007年度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2007年全年業績目前正在核算中。

  本公司將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敬請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關于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實施

  結果的法律意見書

  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受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貴公司”)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以下稱“中國”)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 《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以下稱“中國證監會的通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稱“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就貴公司出售所擁有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TPV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稱“冠捷科技”)424,360,191股中部分股份(以下稱“本次交易”)已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了《關于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見書》并經貴公司公告。本所對本次交易的實施結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基于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所發生的事實或存在的事實而出具。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交易及其實施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必需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本所律師聲明,貴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師所作出的任何承諾或確認之事項的準確性、真實性及提供的信息構成本所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支持性材料,將被本所律師所信賴及貴公司須對其承諾或確認之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承擔責任。本法律意見書僅被貴公司用于本次交易實施之目的。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被貴公司用于其他目的,或被其他人用于任何目的。

  為此,本所律師基于如下假設: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之文件中的所有簽字、印章和戳記均為真實、有效;若其為傳真件或復印件應均為真實、完整,并且同原件一致;文件中的所有簽署方(包括但不限于貴公司)有權簽署該等文件,并且任何簽署人均已獲得正當授權以簽署該等文件;文件中所述的任何事實陳述在各方面均為真實、完整。

  本法律意見書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投資決策等專業事項和報告發表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中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述,并不意味著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對于該等數據、報告的內容,本所并不具備核查和做出評價的適當資格。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認定某些事項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上述現行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本所并未調查中國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亦未試圖依據該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發表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意見。

  鑒于本次交易簽署的相關協議適用中國境外法律以及冠捷科技在中國境外設立、發行股票并上市等原因,而本所無資格就上述有關事宜發表中國律師的法律意見。

  本次法律意見書是本所出具的《關于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見書》的補充,就上述法律意見書中已發表意見且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未有變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重大資產出售主體的合法性、本次交易標的的合法性,本法律意見書不再重復發表法律意見。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過程及合法性

  經本所核查,本次交易的主要過程如下:

  1、貴公司與UBS AG于2007年1月18日簽署《SECONDARY BLOCK TRADE AGREEMENT》約定,由UBS AG按照每股5.3港元的價格向市場配售或自行購買貴公司所持冠捷科技2億股股份。該次出售的股份已于2007年1月23日通過向香港證券市場配售完成交割。

  2、貴公司與中國長城計算機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城電腦”)于 2007年5月14日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約定,貴公司向長城電腦出售所持冠捷科技2億股股份,出售價格為每股5.7港元,交易金額為11.4億港元。貴公司與長城電腦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后,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電子城支行開設托管賬戶,長城電腦已在托管賬戶中存入11.4億港元的等值人民幣(人民幣與港元的兌換價按存入托管賬戶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港元與人民幣買賣中間價計算)。該次出售的股份已于2007年12月24日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完成交割。貴公司亦已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動情況登記手續。

  3、通過上述兩次交易,貴公司還擁有冠捷科技24,360,191股股份。

  本所認為,本次交易的過程,不會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次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交易獲得的批準、核準或登記以及相應的信息披露

  貴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金額,以在12個月內連續計算,占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即2006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的50%以上的,依據中國證監會的通知的規定,已構成重大資產的出售行為。

  除《關于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見書》披露的貴公司已獲得的批準外,貴公司也獲得了以下的批準、核準或登記:

  1、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0日頒發了《關于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意見》(證監公司字[2007]70號),對貴公司出售所持冠捷科技股份的重組方案無異議。

  2、貴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召開的200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出售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

  3、貴公司分別于2007年1月25日和10月18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動情況的登記手續。

  本所認為,貴公司作為本次交易主體已獲得所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批準或核準。同時貴公司也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三、本次交易的實施結果

  經本所核查,貴公司的本次交易已收取了出售股份的全部款項,且完成股份過戶等。本所認為,本次交易的實施已經完畢,不會造成本次交易的不確定性和法律風險的存在。

  四、本次交易的實施對貴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影響

  經本所核查,本次交易的實施在貴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不會產生新的同業競爭,貴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亦不會因本次交易的實施而對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造成影響。本所認為,本次交易的實施不會對貴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造成新的實質性的影響。

  五、本次交易的實施對貴公司符合股票上市條件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本所認為,本次交易實施不會對貴公司具備股票上市條件造成實質性的影響。貴公司也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的實施直接造成中國法律上的終止而影響貴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損害貴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交易及其實施涉及中國法律事宜均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經經辦律師簽字及本所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張緒生

  經辦律師

  項振華

  經辦律師

  馬秀梅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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