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05:35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申請人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申請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現就本案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關對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執行程序依法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受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有關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民事訴訟,只能向本院提起,有關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非經本院同意,不得扣押、查封、處置。 二、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占有的不屬于自己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關于債權申報的具體事宜如下:(1)有關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向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管理人申報債權;(2)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債權,應當依法申報;(3)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4)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7)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債務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作申報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經進行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本院將于2008年5月23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具體地點另行通知。 管理人地址:武漢市江漢區紅旗渠路18號 聯系電話:027-65662969 、65662882 聯 系 人:徐偉賢 李彬彬 郵編:430023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