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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05:5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股票簡稱:“中國服裝” 股票代碼:000902 公告編號:2008-001 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和召集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08 年1 月8 日上午10點 2、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建國路99 號中服大廈20 層會議室 3、會議召集:公司董事會 4、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6、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馮德虎先生 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33,100,000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61.9%,其中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或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33,10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61.9%,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或股東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0%。 公司董事及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四、提案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采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經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審議通過了《關于向佛山市順德區中服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該議案的表決結果為:贊成票133,100,0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100%;反對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聘請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證券從業律師張光琳進行了現場見證,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確認本次股東大會符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有關規定》,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8年1月8日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 關于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張光琳律師出席了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經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審查了公司提供的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各項議程及相關決議等文件,同時聽取了公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已經通過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該決議已于2007年12月22日在《上海證券報》17版上公告。公司發布的公告載明了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會議審議的事項,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于2008年1月8日在北京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公告通知的內容。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及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3,100,000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61.906%。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還有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聘請的律師。 三、關于新議案的提出 經本所律師見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沒有提出新議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項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佛山市順德區中服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表決程序等有關事項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必備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無副本。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光琳 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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