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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黃山江南新城自籌資金事項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04:0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將募集資金用于置換黃山江南新城項目前期投資的議案》,現公告如下: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77號文核準,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銷商(保薦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和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63,000,000 股,每股發行價為10.80 元,應募集資金總額為680,400,000.00 元,扣除主承銷商承銷傭金及保薦費20,412,000.00元后,主承銷商(保薦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4 月24 日劃入公司開立在中國工商銀行之江支行的人民幣賬戶(賬號1202022939999971430?)659,988,000.00元,另扣減其余發行費用11,053,428.00 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648,934,572.00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證,并出具信會師報字(2007)第 22520號《驗資報告》。 公司本次發行后,根據公司《招股說明書》,擬將募集資金17,000萬元投向黃山江南新城項目。黃山江南新城項目于2002年取得土地,樓面地價為138.32元/平方米,土地面積656,879.5平方米,建筑面積797,615平方米,容積率內可銷售面積715,787平方米,其中住宅649,021平方米,商鋪37,699平方米,寫字樓29,067平方米;容積率外可銷售儲藏間面積34,790平方米,車位1,934個。 江南新城項目分A、B、C、D四個地塊,各個地塊分若干個組團,于2003年8月開工建設。 江南新城項目預計總投資133,667.03萬元,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投入47,579.91萬元。 此外,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已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黃山江南新城14,057.82萬元,均為項目工程支出。 公司二屆七次董事會已決議向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19,000萬元,其中公司按90%股權比例增資17,100萬元(其中17,000萬元以募集資金增資,100萬元以公司自有資金增資)。此次增資尚須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7年修訂)和《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管理辦法》,經公司二屆七次董事會審議,同意將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已投入黃山江南新城項目14,057.82萬元的90%部分,即12,652.038萬元自籌資金與本次募集資金置換。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沈建林、沈利剛對此次置換進行專項審計,出具信會師報字[2008]第10013號《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認為: “經審核,我們認為,貴公司董事會《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的專項說明》中的披露與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人蔡鐵征、尤凌燕出具《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黃山江南新城的自籌資金事項的保薦意見書》,認為: “1、根據廣宇集團提供的數據和我們的審慎調查,2007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黃山廣宇實際通過自籌資金向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黃山江南新城投資14,057.82萬元,均為項目工程款支出。上述調查結果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08]第10013號《關于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所反映的情況一致。 2、廣宇集團二屆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增加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議案》,同意增加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廣宇”)注冊資本19,000萬元,公司按90%股權比例增資17,100萬元(其中17,000萬元以募集資金增資,100萬元以公司自有資金增資),本次增資后黃山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將變更為26,000萬元。此次增資尚須黃山廣宇股東會決議通過,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廣宇集團按募集資金投入計劃對黃山廣宇增資17,100萬元。經公司二屆七次董事會審議,同意將預先已投入黃山江南新城項目14,057.82萬元的90%部分,即12,652.038萬元自籌資金與本次募集資金置換。 4、該等置換行為未違反廣宇集團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中募集資金投向的承諾且未違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有關規定。 5、本次置換行為目的主要為加快資金周轉和使用效率,廣宇集團管理當局在決定本次置換事宜前,與我公司進行了充分溝通,且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的審議并進行信息披露。 我們認為,廣宇集團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置換行為是真實、合規的。”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沈建林、沈利剛出具的《審核報告》和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人蔡鐵征、尤凌燕出具的《保薦意見書》全文詳見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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