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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執法有機銜接 投資者維權有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03:1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專家解讀四部門“打非”通知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少業界專家在看到這一通知時,都特別注意到了四部門中“高法”的加入,認為這不僅是一個部門性質的文件,也具有司法解釋性質,可以預見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這將進一步凈化資本市場秩序。 另外,《通知》也首次明確了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在《通知》公布的當日,已有投資者向律師咨詢如何維權。 行政司法執法有效銜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表示,《通知》的發布進一步明晰了相關罪名的認定,如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都源于近年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 2007年,證監系統共移送公安機關366件涉嫌犯罪線索;證監會協助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4起已經法院一審判決。目前,8起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這樣的執法力度前所未有,這顯然仰賴于各方的協作。按照《通知》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等。劉俊海認為,過去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執法分工不明晰,“多龍治水”容易造成管轄之間留有縫隙。隨著執法實踐的深入,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行政與司法執法之間都在進一步有效銜接,以便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 建議采用集體訴訟維權 按照現行規定,各級法院不受理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類經濟糾紛,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挽回損失。此次發布的《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告訴記者,昨天就已經有投資者咨詢維權的事情,今后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也可以挺直腰桿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了。他說,《通知》擴大了非法證券活動的打擊范圍,發行人、股東、中介機構等都可能成為索賠的對象,受害投資者贏了官司追不回錢的情況可能會有所緩解。實踐中,不少參與非法證券活動的投資者經濟狀況并不富裕,對此,他建議引入集體訴訟制度,以及引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宋一欣還建議司法部門出臺更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劉俊海說,遏制不法行為,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實施補償、救助等,是以高效的執法水平為前提,《通知》的落實還取決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仰賴各級機構建立快速高效的反應機制。他認為,一方面,各級法院應該有凡訴必立、開門立案的態度;另一方面,投資者也要自覺抵制非法證券行為,珍惜《通知》賦予的權力,有維權意識,同時也要有證據意識,避免因貪小便宜造成大損失。 不少業界人士認為,近年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同時更應該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為投資者和企業提供更多投融資平臺,這將有助于遏制非法證券活動勢頭。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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