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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聯合發文嚴打非法證券活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1: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高法高檢公安部證監會明確法律界定 “涉非”受害者民事訴訟索賠渠道開啟 ⊙本報記者 周翀 新年后首個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尤其是解決了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挽回損失的問題,暢通了救濟渠道。 關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此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不受理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類經濟糾紛,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挽回損失。 《通知》對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進行了界定。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這明顯違反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國辦99號文也明確:“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通知》明確規定:“公司、公司股東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對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和擅自發行股票的關系給出了明確和最終答案。 對于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問題,《通知》明確,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 《通知》明確了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從執法實踐看,相當一部分非法證券活動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一些當事人以新《證券法》沒有溯及力為由提出抗辯。鑒于原《證券法》同樣規定嚴禁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通知》明確指出,新舊《證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據悉,在過去一年中,證監系統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來信、來訪1400余件,并將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一批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證監會協助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4起已經法院一審判決。目前,8起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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