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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要形成約束機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4:06 大洋網-廣州日報
據新華社電 中國證監會26日發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明確設立了財務顧問制度,將并購重組從證監會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將完全依靠中國證監會的事前監管,轉變為實施財務顧問制度下的中國證監會適當事前監管與重點強化事后監管相結合。 根據26日發布的辦法,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實行資格許可和持續監管。在此基礎上,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財務顧問負責制,由財務顧問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形成市場力量自我約束機制。 對于除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外的第三類機構,辦法適當從嚴,對這些機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許可,除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要達到的一些基本條件外,還在相關業務經驗、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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