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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先把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6:25 金融投資報
據新華社電 中國證監會26日發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辦法,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實行資格許可和持續監管。在此基礎上,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財務顧問負責制,由財務顧問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形成市場力量自我約束機制。 辦法根據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機構的不同類別,作出了不同的任職資格要求。對于證券公司,辦法從公司凈資本、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防火墻制度、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具有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數量等方面對其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 辦法將能夠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限定在已取得證監會投資咨詢業務許可的范圍內,并從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人員和財務顧問主辦人數量等方面對其資格作出規定。 對于除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外的第三類機構,辦法適當從嚴,對這些機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許可,除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要達到的一些基本條件外,還在相關業務經驗、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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