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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解讀:重點關注并購重組目的和持續盈利能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5:3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解讀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將并購重組活動分為六類,強調了財務顧問須關注的不同重點,包括并購重組活動的目的、交易價格、盈利能力等。 督促當好“第一看門人” 制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規范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執業行為、促進財務顧問擔當好并購重組“第一看門人”。 《辦法》的指導思想是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財務顧問負責制,由財務顧問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通過對財務顧問和財務顧問主辦人“明責、盡責、問責”的要求,形成市場力量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市場效率。 《辦法》的調整范圍限于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股份回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收入、利潤和股權結構產生重大影響的并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借鑒保薦人資格管理經驗 《辦法》將能夠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機構范圍僅限定在證券公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并明確了不同的任職資格要求。 財務顧問主辦人是指接受財務顧問指定,具體負責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人員。《辦法》規定,財務顧問機構在接受業務委托后,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參與。由于財務顧問主辦人是財務顧問執業質量的關鍵,《辦法》借鑒對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經驗,確立了財務顧問主辦人制度,要求財務顧問機構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符合一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方可開展業務。證監會在審查財務顧問的業務資格時,將要求其提供主辦人的證明文件,同時在向社會公布財務顧問名單時,將其主辦人名單同時公布。 對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從業資格標準,《辦法》側重于個人從業經驗和持續誠信記錄,要求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備一定的上市公司發行承銷、并購重組業務經驗,無不良誠信記錄或受過處罰。 重點關注不同環節 針對不同的并購重組活動,《辦法》分類強調了須重點關注的問題,并要求在專業意見中進行分析和說明。 一是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實力、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關系結構、管理經驗、資信情況、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后續計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 二是涉及對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財務顧問除關注上述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關注要約收購的目的、收購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履約能力、是否將導致公司退市、對收購完成后剩余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是否適當等事項。 三是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重組目的、重組方案、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資產權屬的清晰性、資產的完整性、重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公司經營獨立性、重組方是否存在利用資產重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四是涉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本次發行的目的、發行方案、擬購買資產的估值分析及定價的公允性、擬購買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盈利能力、對上市公司影響的量化分析、擬發行股份的定價模式、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等事項;涉及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對發行的特定對象進行核查。 五是涉及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回購目的的適當性、回購必要性、回購方案、回購價格的定價模式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現金流的影響、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問題等事項。 六是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與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確定原則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項。 視情節輕重采取不同監管措施 《辦法》針對財務顧問及其主辦人在執業中的不當行為及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節輕重規定了不同的監管措施和處罰規定。 監管措施主要包括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處罰措施包括罰款、限期暫停或撤銷其從業資格、暫不受理主辦人簽字的申報文件、市場禁入等。上述監管措施和處罰將記入誠信檔案,公之于眾。 財務顧問如多次違反《辦法》規定,監管措施將逐步加重。如對同一違規行為的監管談話達到兩次,將向財務顧問發出監管警示函;對同一違規行為發出監管警示函達到兩次,將限制其增加新的財務顧問業務客戶;對同一違規行為發出監管警示函達到三次,將限期暫停其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此外,《辦法》強化了對財務顧問的持續監管。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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