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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能向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 05:1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ST花炮、航天通信、SST天海等3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爭議投資者能向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三號)》中,涉及*ST花炮、航天通信、SST天海等三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問題。 ● 對*ST花炮表述為,“瀏陽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避免2003年、2004年連續虧損,將以前年度發生的費用1859萬元及欠繳稅款786萬元推遲計入2005年度。”; ● 對航天通信表述為,“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劃出資金通過其他單位進行周轉,虛增利潤3110萬元。”; ● 對SST天海表述為,“天津市天海集團有限公司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財務管理相當混亂,將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購置的價值7.2億元的船舶長期掛往來賬,未納入固定資產核算。其下屬子公司天津市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兩年偽造銀行存款1.5億元,以隱瞞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 今年11月6日,財政部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三號)》,內中涉及*ST花炮(600599)、航天通信 (600677)、SST天海和ST天海B(600751、900938)等3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問題,并被有關新聞媒體公之于眾。而這3家上市公司接著發表公告,確認了財政部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果。 疑問一: 維權行為與現行司法解釋矛盾? 有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開始要求維權,也有維權律師在媒體上刊登消息,宣布正式代理航天通信的民事賠償訴訟。但因為沒有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必須擁有的前置條件文件,故維權行為可能與現行司法解釋相矛盾。 于是,便出現了這樣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即《1.9規定》在前,修訂后的《證券法》公布于后,故司法解釋自動失去了效力,法院應對投資者訴航天通信民事賠償一案予以立案。 同時,還有這樣的觀點: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早在今年5月21日已經將相關文件送至航天通信,而公司一直沒有公布,顯然存在雙重虛假陳述之嫌。進而,碰到的問題是,前置條件文件有無存在的必要性? 疑問二: 是否存在虛假陳述或雙重虛假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三號)》對3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表述雖然比較簡略,但十分明確。 其中,對*ST花炮表述為,“瀏陽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避免2003年、2004年連續虧損,將以前年度發生的費用1859萬元及欠繳稅款786萬元,推遲計入2005年度。”對航天通信表述為,“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劃出資金,通過其他單位進行周轉,虛增利潤3110萬元。”對SST天海表述為,“天津市天海集團有限公司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財務管理相當混亂,將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購置的價值7.2億元的船舶長期掛往來賬,未納入固定資產核算。其下屬子公司天津市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兩年偽造銀行存款1.5億元,以隱瞞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 因此,根據《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第69條,最高人民法院《1.9規定》第1條、第17條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這3家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是毫無疑問的。 筆者查詢后發現,3家上市公司中,航天通信在11月7日的《關于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中確認,2007年5月21日公司已收到《關于對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的通知》;而SST天海A、B在11月13日的《公告》中,并沒有提起何時收到財政部相關文件的;*ST花炮則早在今年5月17日就發布了《關于財政部湖南專員辦〈關于湖南瀏陽花炮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的通知 〉的公告》,說明了有關情況。 從這個意義上說,航天通信的確存在虛假記載與不及時披露的雙重虛假陳述之嫌,但這須由監管部門加以認定,而SST天海則應當對收到時間作出說明。 疑問三: 司法解釋是否失效或投資者是否存在不訴性? 筆者看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1.9規定》自動失去效力的觀點不能成立。 《1.9規定》的確是在1998年公布的《證券法》基礎上制定的,但如果我們將老《證券法》同2005年修訂的新《證券法》相比較,可以發現虛假陳述民事責任部分并沒有很大變化,只是相應拓寬了責任范圍而已。新修訂的內容,只涉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部分。因此,新老《證券法》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表述是一脈相承的,而《1.9規定》則做到無縫銜接,故根本沒有必要讓《1.9規定》自動失去效力。何況,司法解釋的廢止,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明文公示之。 《1.9規定》明確規定,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必須由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作為前置條件文件。沒有前置條件文件,則法院不能受理。那么,這3家公司中,誰符合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的條件? 經筆者查詢發現,只有*ST花炮公布了相關文件的全文,財政部對公司責令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故其是符合前置條件文件的要求;SST天海在《公告》只表述為,“轉交地方政府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處理”。同時,也沒有公開財政部的相關文件;航天通信在《公告》中既沒有公布有無處罰情況,也沒有公開財政部相關文件。因此認為,SST天海與航天通信的投資者權益維護,處于不確定的等待狀態。對此,投資者有理由要求SST天海與航天通信公開財政部作出的相關文件全文。如果拒絕的話,監管部門有責任要求其公開或代為披露。 鏈接 SST天海回應會計信息失真 SST天海就大股東天津市天海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等情況發布公告。公告稱,公司與天海集團的1.5億元往來款項屬于歷史遺留事項,在2006年度內天海集團已完成了清欠工作。 SST天海稱,該等款項為1999年未“三分開”治理以前發生,屬于歷史遺留事項。2006年度內天海集團已經根據公司治理等相關要求,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期限內分期歸還了上述款項,該等往來款項SST天海已經完成了清欠工作。 SST天海表示,公司已經于2006年度陸續收回上述款項,并對2006年度財務報表的期初余額進行了重述調整。此外,財政部將對天海集團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轉交地方政府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處理。SST天海預計在地方政府進一步的核查后,根據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追究相關責任。(文 雨 整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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