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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債權回收及訴訟進展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5:5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我公司”)繼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及2007年3月12日公告關于對本溪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本鋼”)7609萬元重大債權的回收情況后,本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并核實確認了該案進展情況,現就此債權的回收及訴訟進展情況,本公司董事會對該案進展持續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況 對于本公司應收原遼寧信托投資公司(簡稱“遼信”)1200萬美元債權,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及2005年4月26日遼寧省財政廳遼財[2005]63號文件批準,2005年5月30日遼信清算組將省財政委托貸款所形成的對本鋼7609萬元債權資產置換抵償給我公司,我公司隨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萬元和6019萬元標的額起訴本鋼,請求法院判決本鋼償還所欠債務。 就1590萬元訴訟案,2005年11月2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沈陽市中院”)下達[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要求本鋼償還債務。本鋼隨即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遼寧省高院”),2005年12月16日遼寧省高院下達[2005]遼民二終字第220號終審判決書,維持原判,2006年3月我公司申請沈陽市中院強制執行。 就6019萬元訴訟案,2006年3月30日沈陽市中院下達[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號民事判決書,要求本鋼償還債務。本鋼隨即上訴至遼寧省高院, 現處于遼寧省高院受理本鋼上訴后的二審審理階段。 以上事項詳情請見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及2007年3月12日公告。 二、進展情況 就1590萬元訴訟案,公司近日收到遼寧省高院于2007年6月20日下達的(2007)遼立民監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就6019萬元訴訟案,自2007年3月12日公告之后并無新進展。 三、債權回收及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就1590萬元訴訟案,現處于遼寧省高院再審階段;就6019萬元訴訟案,現處于遼寧省高院受理本鋼上訴后的二審審理階段。 公司聘請的律師認為: 1、就1590萬元訴訟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對本院判決的案件進行再審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公司向本鋼求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適用法律正確;本鋼提起的再審申請中并未提出新證據,法院原一審及終審判決中適用的法律條款依然適用,本案再審結果應與一、二審判決相一致。 2、就6019萬元訴訟案,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向本鋼求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鋼應當償還所欠債務。 四、備查文件 1、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遼立民監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 2、其他相關文件的原件。 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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