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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點”依然不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2: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見習記者 涂艷 實習生 崔君儀 《補充通知》的下發使得“第二套房貸”政策明朗化,央行在界定范圍、結清已有貸款后再次購房的利率標準以及公積金貸款等多個方面給予了明確而嚴格的界定,但在具體實施方面依然存在一些政策盲點與疑問,急待各銀行實施細則的補充。 規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疑問一:夫妻中一方貸款購第一套房,若雙方離婚,再單獨買房,是否依然視為第二套房? 在如今離婚率相當高的社會環境下,如何界定離婚后再次購房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若將日后的購房行為視為“第一套房”,則可能催發“假離婚”鉆空隙的情況產生,以獲得優惠利率來購置新房,引發離婚高潮;若視為“第二套房”,則對于未購房、有剛性需求購房的一方而言,存在不公平的現象。 疑問二:銀行在審批時如何做好盡職調查? 《補充通知》從嚴確認“二套房”標準,使得如何確認購房者之間的夫妻和親屬關系,如何嚴查戶籍、房產、收入等多項個人信息,需要多個部門全面配合。 銀行是否有足夠的資源來應對“利用父母、兄弟姐妹、親朋好友的名義購房”換取優惠貸款利率的情況,怎樣保持盡職調查與審批時間成本之間的平衡? 疑問三:空隙期辦理的第二套房貸是否會被追回? 10月份各家銀行出臺的“二套房”細則與目前《補充通知》存在較大的差異,其中不少銀行以“個人”作為界定單位并發放貸款,在這種情況下辦理的第二套房貸款是否會被要求補充首付比例,執行新貸款利率也存在疑問。 《補充通知》前各銀行規定《補充通知》規定 界定范圍四大行統一以“戶”為單位明確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 股份制銀行和外資行多以“個人”為標準 還清貸款后再次貸款購房,是否可按第一套房執行各大銀行標準不一明確對于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參照首套房貸政策執行,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準。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不納入“第二套房貸”參考項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也應按第二套房政策執行 崔君儀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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